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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2月07日 星期二

    老年犯罪处罚如何从宽

    《 文摘报 》( 2012年02月07日   03 版)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在老龄化背景下对老年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人届老年,身心都发生了退行性变化,对老年人而言,因其年事已高,耳目不聪,感觉不灵,身体日衰,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有所下降,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生理基础。因此,对老年人的处罚原则与对成年人的处罚原则便不能没有区别,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符合实质正义的基本精神。

        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老年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和性犯罪,很多老年犯罪是因贫困、无人赡养、家庭不和、配偶辞世等原因引起的。因离退休收入减少或缺乏生活保障致生活窘迫,出于图利动机而实施的侵犯财产案件占很高比例。对于这类犯罪,若仅以刑罚的方法,断难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的效果。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体现,也可节约稀缺的司法资源。 

        (《光明日报》1.31 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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