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是一家连锁超市的上海行销部经理。2010年3月,她在浏览该超市在某著名网站的贴吧时,无意间看到了一篇标题为“黄姓女子与一男员工关系暧昧”的帖子。文章描绘了“黄姓女子”与该公司一名男员工之间的不寻常关系,内容不堪入目,极尽渲染之能事。
黄女士直觉文中的所谓“黄姓女子”指的就是自己。她认为,这篇帖子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经营该网站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告到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女士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就是帖子中所称的“黄姓女子”。其次,证据表明被告系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系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该网站,所以被告也不适格。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是适格被告,也就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请求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网络侵权的相应责任。而原告黄女士并未证明自己曾向被告提出过删帖、屏蔽、断开链接等请求。
日前,法院依法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请。
(《新民晚报》5.6 朱燕佳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