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在韩女士家为其看孩子、做饭。双方约定,韩女士除为我提供食宿外,每月还需要支付我工资三千元。今年一月、二月的工资都发得比较及时。但这两个月来,韩女士以她的丈夫出门在外、未支付其生活费为由一直拖欠我的工资。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吗?我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到钱?
【律师解答】:
你与雇主之间因为“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等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处理。
但是,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你的情况也可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这样也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5.9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