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火了,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结果丢了;虽然包装得很好,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那么,如果遭遇这些应怎样维权?
【案例】2010年5月9日,沈红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300公里,3天内可以到达,但20天客户仍没收到。为此,沈红因延期10天交货,赔偿客户12000元违约金。经查询,延误系快递公司错填收寄信息所致。
《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属于快递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
【案例】2010年6月13日,梁琳在北京一古玩市场“淘”得清初瓷品,经过慎重包装确认不会损坏,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回家,并办理了保价手续。梁琳回家后发现,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对物品重点保护的承诺,瓷品混杂于普通货物中被挤压成碎片。
《邮政法》第47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工人日报》1.24 顔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