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确立,生态环境法从以规范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利用和局部生态问题为主的法律功能,向维护国家生态、生物安全、资源安全、环境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方向拓展,向适应国家生态、资源、能源、海洋发展战略方向拓展,使生态环境法的战略属性和自然属性得以充分显现。
我国以往环境立法偏重于末端污染治理,有关资源效率和生态保护的源头控制法律相对缺失。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局面得到重大改变:一方面,后端立法任务完成相对较好;另一方面,重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根源,即资源利用不合理问题。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建立高效利用资源制度,为推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此外,矿产资源法修改增加了有关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恢复、修复矿山生态的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修改过程中,大量增加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新制定的长江保护法、生物安全法,更是把生态、生物安全问题作为立法关注的核心和重点。
(作者:翟勇,系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
(本报记者张蕾、冀文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