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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2日 星期二

    莫让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形同虚设

    ——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农村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夏训峰

    作者:本报记者 张蕾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2日 07版)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的环卫工人在村里清扫垃圾。杨国庆摄/光明图片

        【农村垃圾处理新探索系列报道】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在长期城乡二元治理结构的影响下,垃圾处置仍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规划不合理、设施建设不足、资金缺乏、技术支撑不够以及缺乏长效运行机制等问题,“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农村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夏训峰看来,合理健全的生活垃圾处理运行模式没有建成,是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最大短板,“主要原因是农村垃圾治理经费不足,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相对于城市在生活垃圾处理上的投资,我国农村地区环保资金投入匮乏,公共服务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成为被忽视和遗漏的角落,不少村庄没有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或者有了相关处理设施却无法有效运行,形同虚设。

        据了解,当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用主要由县镇支出,进行全额补贴,很多地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投入难以为继,特别是保洁员的工资和转运、收贮、分拣等费用没有长效机制保障;不少地方村委会没有足够的收入,很难承担垃圾处理费用支出。“随着各地普遍推行‘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环卫工人的工资、垃圾异地转运、垃圾处理设备的更新与维修等都需要大量资金。即使每年各级财政机构都下拨一定资金,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完毕后,这种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仍然难以很好地延续——因为国家财政只给建设费用,未给运行费用,经济条件差、偏僻的乡村还是没有能力保证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夏训峰指出。

        显然,建立健全垃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成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关键。具体怎么办?夏训峰给出的答案是:对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采取第三方运维、行业部门考核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抽查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制定农村垃圾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维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垃圾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理,建立奖惩与进出机制;与此同时,县级政府加大设施运维管理经费投入,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推动建立农民付费、政府兜底的运维资金保障机制。

        针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到位的现状,夏训峰认为,在政府承担主要治理责任之外,可以考虑发挥村民自治手段,让民众承担部分责任,缴纳垃圾清理费用。“作为垃圾生产者,农村常住居民也应该合理承担一定费用。考虑到农村居民收入总体水平低,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由当地政府测算研究出具体收费方案,比如可以户为单位收取垃圾清理费,或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缴纳垃圾清理费。鼓励村里自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做好信息公开和民众监督。此外,也可以把村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委托给收入较低但热心公益事业的农户家庭承包处理,形成双向有益的垃圾处理方案。”夏训峰建议。

        “县乡补助一点,村级自筹一点,社会筹集一点,农户缴纳一点。”在夏训峰看来,福建省宁化县这种筹集农村垃圾治理资金的方式值得借鉴。据了解,宁化每年县、乡、村三级按1∶1∶0.5的比例筹集相关经费1000万元,其中县、乡财政各筹集400万元,村级筹集200万元;各村按常住户口每户每月收取保洁费3元至5元不等,有些乡村逢年过节也会号召乡贤自愿资助。“相比城市,农村是熟人社会,居民间信息交流更通畅,费用归集也更便利高效——关键在于数额是否合理、支付是否公平,因此,筹资的公开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能否让民众更自觉自愿地参与到人居环境改善中去。”

        要想确保农村垃圾治理资金到位,除了建立省、市、县联动的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投入保障机制外,中央还应明确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简化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标程序,并加强项目成效评估,“贫困地区还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提前谋划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夏训峰强调。

        (本报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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