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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7日 星期五

    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作者:高强 《光明日报》( 2017年07月07日 10版)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目标和要求。这是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强化人大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政府依法理财,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的一项重大举措。几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目标和要求,在完善审查监督制度、改进审查监督方式、拓展审查监督领域、增强审查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与此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在落实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实施审查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对全口径预算决算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缺乏权威性的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仍存在一些不符合“全口径”要求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机制还不适应“全口径”的需要,审查监督的力量也严重不足等。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目标和要求,增强政府预算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严肃性、法治性、有效性,全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人大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两年多来,在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总结各级人大审查监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在国家有关法律中,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政府预算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完整性、绩效性与真实性。

     

        第二,在有关法律中,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完善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改进审查监督方式,将单纯的会议审查监督转变为会议审查监督与经常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不仅做好程序性、会议性审查监督,也要注重实质性、持续性审查监督,以增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严肃性、经常性、有效性。

     

        第三,在有关法律中,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能力建设,包括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赋予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履行经常性审查监督职权,提供经常性服务和承担具体工作的职责。

     

        第四,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拥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围绕完善本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加强人大常委会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能力建设等重大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体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作者:高强,系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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