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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

    消除“法律白条”有多少“硬骨头”要啃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6日 15版)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3月29日上午,北京二中院执行一庭的法官对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驹子房村一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强制执行。图为执行法官在与申请执行人办理交接手续。王鑫刚摄/光明图片

        【法眼观天下】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长期以来,一些老百姓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却得不到执行,“法律白条”的出现,既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的权威。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201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庄严承诺。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31.6%和33.1%,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万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成绩有目共睹的同时,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当前执行工作尚有不少短板:一些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常态化机制不完善,部分财产形式未能实现有效网络查控,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及乱执行现象未能彻底消除。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彻底消除“法律白条”,还有不少“硬骨头”要啃。

     

    1.查人找物难:信息化建设待完善

     

        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等到要执行的时候才发现被执行人跑了或者财产已被转移走,是很多当事人在执行中遇到的尴尬和无奈。

     

        “执行工作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能不能找到被执行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根本前提和关键环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谢恩品对记者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量持续递增,仅北京二中院去年执行收案量就达到3800余件。仍旧按照过去各地奔波、围追堵截、登门临柜的传统执行模式,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北京二中院以“信息化+”思维打破传统模式,基本实现执行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执行人员在网上推送查询请求后,几小时内就能收到财产反馈线索。

     

        不过,谢恩品也坦言,即便基本实现信息化,但被执行人逃避、躲避执行或者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财产线索如何查全、查实、查准方面仍有一些障碍。

     

        “目前网络执行查控体系还不能完全覆盖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小梅表示,当前不动产信息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尚有十几个省的不动产查询系统未进入研发阶段。对于各类金融理财产品,也仅有浙江等地少数法院实现了“点对点”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系统的查控一体化功能也并不完善。”王小梅介绍,如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虽然已实现对1647家银行的网上冻结功能,但仅与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协作实现了网上扣划功能。此外,法院与联动部门还存在数据鸿沟。有些部门因为数据较为敏感,不能轻易向法院开放、共享,还有的是不愿意将有关数据共享给法院。

     

        王小梅表示,应建立并完善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新的财产调查机制,进一步增强传统调查形式的作用,同时加强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形成线上线下查人找物的强大合力。

     

    2.“僵尸案件”:让更多“执转破”来化解

     

        2015年2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发现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严重的资不抵债。安吉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动了破产程序。

     

        据了解,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3件,债权金额累计4200多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3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据统计,当前我国执行不能案件数占到未执行到位案件数的40%至50%,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由于没有破产制度的保障,这部分案件大量沉淀下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隐患。如果破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执行环节之后的独立司法环节,一个破产案件就可以消解若干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

     

        去年12月,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召开。今年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执转破”工作由此驶入快车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二中院目前已对建院以来的近3万件执行案件设立电子台账库,经过详细摸底,发现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为5700多件。谢恩品表示,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查机制,既要为那些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退出程序找到出口,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占用,又要完善移送、接收、征询、决定、处置、分配、监督等配套制度,避免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转破”逃避债务。

     

    3.特殊主体“老赖”:放开手脚积极治理

     

        拿到执行和解协议后,高相华长长舒了一口气。

     

        高相华家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2015年12月,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高相华在与莱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胜诉。2016年1月,该案在莱城区法院立案执行,但莱城区交通局迟迟不予履行,后莱芜中院依法提级执行。2016年8月13日,莱芜中院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对莱城区交通局及相关负责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该司法建议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很快主动与高相华联系,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成为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此外,上述主体在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时,有时会消极协助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谢恩品分析,少数特殊主体法治意识淡薄,存在官本位和地方保护思想;当前对涉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拒不执行情况,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法院的人、财、物等受地方政府制约,执行工作有时也会放不开手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东指出。

     

        王小梅表示,要治理“官员失信”现象,首先应建立党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机制。其次,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该类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全面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另外,要强化曝光监督,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将公职人员和涉案政府部门作为“老赖”的情况单列。

     

    4.执行威力不足:深化推进“审执分离”改革

     

        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却仍然讨不回多年的欠款,这让家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的李某非常苦恼。

     

        去年3月,李某向作出判决的丰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让李某惊喜的是,最终立案的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分局。原来,唐山法院自2015年7月开始建立起跨行政区域的执行机构,所有基层的执行案件都统一提级交由市中院执行分局办理,这让李某吃下了“定心丸”。

     

        “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与社会诚信环境、当事人履行能力等诸多因素相关,但不可否认的是,审执体制问题导致的司法公信力不足也是重要因素。”张东指出,执行立案、裁决、实施若都由一个部门、一班人马负责,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很容易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此之前,全国多地法院已经开始了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张东介绍,审执分离通常包括两个层面: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执行权内部的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

     

        2015年上半年,浙江、广西、河北等地分别在加强执行警务保障、设立专门执行裁判庭、强化执行实施机构上下级领导关系等方面开展深化审判与执行内部分离试点工作。2016年,青海、贵州、海南、上海、江苏等6个地区法院也开始加入到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中。

     

        有专家指出,现在的改革试点将“审执分离”严格局限于法院内部还不够彻底。“建议实施彻底的审执分离,将执行实施权彻底从人民法院工作中剥离出来,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行使。”

     

        不过,主流观点则认为,“深化内分、适当外分”的审执分离改革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执行工作实际。

     

        “审判权是一种司法权,执行审查权属于审判权,执行实施权则属于行政权;执行实施权所追求的价值取向首先是效率,而执行审查权的价值取向首先应该是公正。”张东指出。

     

        对此,张东建议,当务之急是应立法明确改革后执行机构的设置,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总局,全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垂直领导的统一执行机构,提升规格,科学配置,以强化执行威慑力。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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