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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

    惩治“医托”须尽快填补法律漏洞

    作者:张枫逸 《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06日 15版)

        【光明说法】

     

        日前,一条“护士怒斥医托”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江苏省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一名女患者哭着向值班护士求助,称又遇到曾经骗她的那个“医托”。这位护士愤然上前一把抓住“医托”的手,大声呵斥:病人都哭了,你还骗人钱。她又打电话叫来医院保安将“医托”带走。在许多人对“医托”敢怒不敢言的背景下,“侠女护士”的出现,自然赢得了网友的纷纷点赞。不过,护士怒斥“医托”的正义感和职业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光靠怒斥显然不能让“医托”销声匿迹,不能改变患者屡屡被骗的现状。

     

        视频中,护士有一句话击中了要害:“你们就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真是恨不得在你们脸上贴上‘医托’两个字。”近年来,“医托”现象愈演愈烈,关键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中缺乏制约条文,没办法对“医托”进行有力地处罚。一个尴尬的现象是,几乎每个医院、火车站、地铁口都有“医托”出没,但翻遍现行法律,却找不到一条针对“医托”的查处条款。

     

        早在1998年,公安部、原国家卫生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对查获的充当“医托”行骗的违法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和第2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针对的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医托”的危害不仅是扰乱医院秩序,更在于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延误疾病诊治,损害身体健康,引用该规定并不合适。而警告、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也难以起到震慑“医托”的作用。

     

        2015年,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曾审理“医托”诈骗系列案,35人被判刑,引发社会关注。不过,以诈骗罪打击“医托”也有局限性。虚构事实、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现实中,雇用“医托”的往往并非全是非法游医,也有部分有资质的民营医院、小诊所,“医托”行骗得手的报酬一般也就是几百元,够不上诈骗罪立案标准。法律严惩的缺位,愈发让一些“医托”有恃无恐,有的前脚从派出所出来,后脚就重操旧业。医疗机构对此也束手无策,“侠女护士”所在的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就曾现场抓获一名“医托”,其一天内写下了82份保证书,却照来不误。

     

        解铃还须系铃人。“医托”钻的是法律空子,治理“医托”就必须填补法律漏洞,加强立法惩治。在近年召开的各地两会上,代表委员不断呼吁加快立法打击“医托”的步伐。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将其提上议程,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医托”一次违法终身怕罚。同时,对于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也应追究责任,将其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源头铲除“医托”赖以生存的土壤。

     

        (作者: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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