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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

    “罚看远光灯”不如回归法治和技术

    作者:何勇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10版)

        【光明说法】

     

        据报道,近日,深圳交警开展体验式执法,严查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司机,罚其看远光灯,直观体验乱用远光灯带来的痛苦。现场执法的一位交警表示,看远光灯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主要目的是希望司机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危害。

     

        从表面上看,这一招挺管用,效果不错,能让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司机加深印象,吸取教训,属于一种警示教育手段,这是广大司机和不少网友对“罚看远光灯”一致叫好的原因所在。但正如很多人所言,这一招带有“以暴制暴”的性质,在惩罚滥用远光灯司机的同时,也灼伤了法治精神。

     

        事实上,乱用、滥用远光灯是不少驾驶员的行车陋习,与乱变道、酒驾等一起被列为十大不文明行车行为,人们对此十分反感。因为夜晚驾车长时间使用远光灯会给迎面驶来车辆的驾驶员的视线和判断能力造成严重影响,乱用、滥用远光灯已逐渐成为夜间交通事故杀手,对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构成巨大威胁。

     

        这个陋习的形成,除了没有养成按规定、文明使用远光灯的驾车习惯之外,归根结底是滥用远光灯的违法成本太低。虽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有明确规定,但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也只是扣1分。即便深圳处罚力度重一点,也只不过外加300元罚款,不痛不痒。更不要说在实际执法中,如果司机违规使用远光灯没有造成后果,交警往往只是批评教育了事。

     

        再者,更关键的是,按照目前的监控探头系统,很难抓拍到司机乱用远光灯的违法证据,除非被交警在马路上抓住现行。否则,司机滥用远光灯行为几乎不被惩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罚看远光灯”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完全靠交警打“运动战”方式抓典型,不具有可持续性,没有办法形成常态化。深圳上一次集中“罚看远光灯”还是在2014年,这足以说明问题。

     

        可见,要有效整治乱用、滥用远光灯行为,治本之策还是要回归法治和技术,而不是简单依靠“罚看远光灯”。一方面,从法律上严惩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对于故意违规使用远光灯行为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不能只是扣1分和罚款300元了事。另一方面,逐步在市区、重要路段推广专门针对远光灯违法的自动查处智能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克服难以非现场查处的缺点,让滥用远光灯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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