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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星期一

    公共文化服务要惠及更多人

    ——关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光明日报》( 2016年11月07日 10版)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让孩子到少年宫参加课外文化活动,是不少家长的首选。图为11月1日四川省南允市高坪区乡村少年宫兴趣班的小学生在练习乐器。该少年宫是南充市首批建成的乡村少年宫,开设了器乐、舞蹈、书法、阅读等兴趣小组,丰富了中小学生课外文体生活。 成潮生摄/光明图片

        【热点追踪】

     

        作为公共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和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日前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如何让更多的人享受身边的公共文化服务?草案二审稿作出不少新规定。

     

        哪些是公共文化设施?看看目录一目了然

     

        公共文化设施到底有哪些?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草案一审稿以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作了规定。人们普遍比较熟悉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被明确为公共文化设施。

     

        尽管草案一审稿在列举之外还明确了“其他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不少人还是提出质疑,美术馆、职工书屋这样的文化场所,难道不是公共文化设施吗?“美术馆具有提升公众美术欣赏水平的功能,是重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议增加列举‘美术馆’为公共文化设施。”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说。

     

        对此,二审稿明确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可是,公共文化设施种类这么多,范围这么广,老百姓如何才能知道身边的某个设施是否是公共文化设施呢?

     

        对这个问题,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方便公众利用,建议将公共文化设施的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根据这个规定,政府不仅要公布目录,而且还要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的地理位置、乘车路线、开闭门时间等基本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查询,从而让更多的人走进公共文化设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梁鹰说。

     

        “体育馆开服装展销会”有望被明确禁止

     

        “××体育馆周末将举办大型服装展销会”“××文化馆正在举行家具热卖活动”……公共文化设施被挪用、占用的情形比比皆是。

     

        草案初次审议稿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单位和地方提出,现实中存在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化的问题,建议增加相关限制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

     

        为了让社会公众就近享受到更多的文化体育设施,草案一审稿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也应当向社会有序开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条作相应修改。”谢经荣说。

     

        梁鹰指出,有的学校一放寒暑假就把大门紧锁,导致学校的操场、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被闲置,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草案规定,向社会有序开放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有利于在不新增加土地、货币等投入的情况下,满足周边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

     

        不过,梁鹰也同时坦言,向社会开放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风险等问题。“比如,社会人员与校内的学生发生冲突怎么办?或者是社会人员在学校的体院场馆运动时受伤怎么办?这些都还需要更细致的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也建议明确管理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高校而言,在目前学校对校园安全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开放体育场馆、图书馆将是一个很大的管理难题,如何破解需要进一步研究。

     

        公共文化设施不能乱收费

     

        为了让更多人真正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草案一审稿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这样还不够,免费开放应当重点向中小学生倾斜。”不少专家指出。这样的观点在草案初次审议中比较集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

     

        对此,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这样规定,就是鼓励免费和优惠开放。当然,一些文化场所目前还做不到完全免费开放,但一个月拿出一两天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梁鹰指出。

     

        此外,有的公共文化场所收费过高也饱受诟病。“比如一些面向青少年的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机构出租场地或与其合作举办培训班,收费很高,引发不少家长抱怨。草案的规定就是要限制这些场所的高收费行为,因为公共文化设施还是应当以公益性为主,如果要高收费可以去外面租场地。”梁鹰说。(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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