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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医保利好如何持续

    作者:新闻观察员 邱玥 《光明日报》( 2016年10月27日 15版)

        【民生漫笔】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是很多人对于大病重病突袭一个家庭的形象描述。为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我国在2015年7月全面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大病医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起,构成居民医疗保障的“双保险”。

     

        转眼,一年过去。政策施行效果如何?据统计,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至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让城乡居民应保尽保,是医保制度公平性、普惠性的必要体现。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政府加大投入,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

     

        对于广大参保人而言,保障程度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无疑是一大利好。不过,随着医保基金支出的不断增长,政策利好背后也有隐忧——

     

        一方面,在落实这一惠民举措的过程中,面临着报销目录受限、筹资难、统筹层次低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从一些前期试点来看,一些地方医保“吃紧”,使得大病医保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据测算,2014年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中,130个地区的居民医保基金出现了亏损,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大病医保从基本医保中划取资金,实际上是在不提高筹资水平的情况下增加了支出,亏损自然不可避免。

     

        况且,钱出得多,不代表目的就一定能达到。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曾于2015年5月发布“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大病医保的实施方案,报销比例基本可达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但即便如此,大病医保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保障作用,仍然是“杯水车薪”。

     

        对此,要真正发挥大病医保的作用,首先要做好周密测算。对于要保障的大病重病,治疗路径要比较清晰,费用能够在测算的范围之内。要考虑到大病的治疗效果,确保投进去的每一分钱能够对病人的病情起到作用,能够真正挽救病人的生命。

     

        其次,要加大对医保基金的管理。考虑到大病医保的政策在提高居民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客观上也会刺激一些医疗需求,比如重复看病的问题。因此,要加大对医保基金的管理,把钱花好,堵塞漏洞,减少、严格控制不该发生的费用。

     

        更为重要的是,要避免潜在的劫贫济富现象。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奉行“同人同待遇”的原则,但事实上这部分参保群体的财富水平是不一样的,有的参保人非常贫困,有的参保人相对富裕。大病花费往往高达数十万元,即便提高了报销比例,贫困人群也难以承担。因此,应当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专业的风险管控和产品设计,防止医保资金的浪费。

     

        最后,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让群众更加省心省力地享受大病医保待遇,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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