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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最高检:四种情形应宣告指导性案例失效

    作者:本报记者 梁捷 靳昊 《光明日报》( 2016年01月21日 02版)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梁捷、靳昊)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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