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作为清代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史学家、文学家和经世致用的改革家,不仅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等广为人知的救国方略,而且提出了“法治在人”“易简适度”“以德统刑”等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法治思想。
“治法在人”的吏治思想。基于对任用贤才于国家治乱兴衰的重要性的重视,也是受“徒法不足以自行”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魏源特别强调法治的关键在于得“行法之人”。魏源认为,法即工具。法律与医生的药方、射靶的弓箭、农民的锄头一样,是一定社会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使用的工具。同样的工具由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迥然有别的结果。再好的法律制度,交由不良官吏来执行,也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进而认为,“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得到治病的药方并不难,难的是得到会用药方治病的医生;制定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得到贯彻执行法律的人。为此,他对吏治人才的选拔十分重视,提出“不汲汲求立法,而惟求用法之人”,同时主张通过整肃人心,整顿吏治,培养才干与德行兼备的行法之人。魏源“法治在人”的观点,虽然相较于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认识而言,有失偏颇,但其对于当前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不无启发。
“易简适度”的立法思想。出于对《易传》中“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思想的深刻体认,以及对清朝律例杂陈现实的极为不满,魏源指出,“弊必出于烦难,而防弊必出于易简”,“繁重而弊愈滋甚,易简而弊无从生,是易简之中严密存焉”。为此,魏源强调立法必须力求简易,宽严适度,而且要合乎民意,讲究时机。认为“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虽然立能行之法,禁能禁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敝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如果所立的法“智者知之,愚者不知”,“巧者能之,拙者不能”,这样的法是不能达至教化与治理民众的目的的。魏源认为立法必须宽严适度且不能违背人民良愿的思想,与近代所提倡的良法之治互相呼应,可谓开时代之先河。
“以德统刑”的刑罚思想。基于其“兼黄、老、申、韩之所长而去其所短”的治国思想,魏源一方面极力主张法治,认为“境无废令,则国柄强”;另一方面强调道德教化,倡言“以诗书教民,以礼乐化民”,反对“万物一付诸法”,主张将刑罚与教化有机结合。魏源认为,立法者、统治者的德行与法律能否得到执行息息相关,只有以德统刑,才能使法律取信于民;一个人犯罪的重要起因是丧失廉耻之心,因此道德的教化比刑罚更为有效。同时,魏源还提出“结讼宜速”,结案要讲究快速,体恤民情,而且反对滥用私刑与虐待囚犯,指出对囚犯“刑之以其罪,无所怨,虐之,则咎在官,于心安乎”,体现了十分可贵的人本精神。
“综一代典,成一家言”的魏源尽管没有专门论述法治思想的著述,但其有价值的法治思想远不止上述三个方面;尽管其法治思想难免具有这样那样的历史与阶级局限性,但对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不无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挖掘整理并激活其时代价值。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