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籍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是著名的“延安五老”之一,他在党内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曾主持起草中央苏区多项法令条例,长征抵达陕北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是我党法学界的先导,更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谢觉哉深刻认识到,无论革命时期还是和平年代,领导干部的楷模作用对于法治建设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不能放松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这是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树立领导干部楷模作用,践行群众路线,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创建出一种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是一个亟须解答的全新课题。谢觉哉指出,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途径应该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至关重要,他进一步提出,党内现做司法工作的或其他行政工作的干部,有坚定的立场和丰富的经验,但不可以自满,应该带头践行群众路线。“一是办案时听听群众的意见,当一个案件弄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去问群众,或群众团体,他们的意见常常是正确的。一是说法律是从群众中来的,把群众意见,加以洗炼,洗去不好的,炼出好的,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他一再强调,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法律工作一定要讲群众路线,“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群众路线,讲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搞司法工作的同志,在这一点上,务必仔细考虑,狠下功夫。”
树立领导干部楷模作用,祛除官僚主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果说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保证法律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那么执法者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等作风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落实和法律条文的贯彻,是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这其中,谢觉哉认为“最重要的是领导作风”,要“先从领导机关整起”,以身作则,取得经验。他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事务主义”三种作风十分反感,尤其反感“官僚主义”。延安时期,他就明确指出:“司法人员必须有学问、有才干。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新中国成立后,在法院系统的一次座谈会上,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处理一些案件,因为他们“经验多,水平高,能看出一些别人不易看出的问题,看出一些可以作为经验教训的问题”,“一个法院的案件当然不可能都要由院长办,但院长一定要晓得全面情况,也要亲自办一些案子”。“我们不要犯事务主义,但也决不可犯官僚主义”。
树立领导干部楷模作用,摈弃封建特权,是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所反复思索的一个问题。换句话说,作为执政党,共产党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和条文,对其自己是否具有约束力?在遵守法律的问题上,共产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有没有特权,会不会例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信力,也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能否稳固、长久地存在下去。应该说,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共产党人从来都没有只把法律条文当做“治人”的工具,而是还将其视为“律己”的纪律。作为党内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之一,谢觉哉对此有较多论述。1942年8月8日,他在《解放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我们该有的作风》,认为“必须注意于法治精神和民主作风的养成,要由上而推行到下,要重视大的,也不忽视小的”。他还提出,党员要做群众的模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民族民主革命的领导者,要广大群众跟着我们走,不是命令或统治他们,而是靠党员的模范作用。”如果“州官可以放火”,哪能去“干涉百姓点灯”。“公家人”必须是自觉“遵守法令的模范”。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1月,他又从未来国家建设的角度阐述了领导干部守法的重大意义,指出:“如何养成大家守法的观念,是今后的一件大事”,“首先是工作人员,要守法,要以身作则。……这对于一个新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学习和研究谢觉哉关于领导干部楷模作用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系的思想,对于今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作者系湖南省湘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湘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