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思想家王船山博大精深的治国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以致有“儒者尚法治,独推王船山”之评与“东方孟德斯鸠”之誉。船山明确指出:“治道之裂,坏于无法。”即一个国家之所以陷于分裂混乱,首先就是因为没有法制造成的。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就在于“豫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外”。只有制订出一套不以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以统治权力的更替而改变的法律规章,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稳定。
由于高度重视法治,船山进而提出了诸多实行法治的重要原则与方法。
第一,“立法贵简”。船山认为:“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并指出:“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繁苟;大罪不漏,则止奸慝。”同时,他坚决反对封建专制下的特殊产物——株连法,指出:“一章之狱,连逮证佐数百人,少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所逮问者几千万人。呜呼!民之憔悴亦至此哉!”
第二,“刑尤详贵”。船山认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是“无择于时而并行焉”的治国规律,如果“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只有“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吏,皆啄息而不敢逞……使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为此,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奉行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船山提出了“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这样一个在当时可谓振聋发聩的思想主张。坚持认为法律要更多地对达官显贵说“不”,而礼则应普及到下层民众中去,倡导建立一个“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裁焉”的社会。船山关于法律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思想,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其法治思想具有近代性因素的重要体现。
第三,“平情行法”。船山认为,最重的刑罚莫过于死刑,制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止恶”“惩恶”,杀一惩百,这是“以生道杀人也”,是“不得已而用也”。他反对在死刑之上还加什么“磔刑”“枭刑”等惨无人道的酷刑,认为这样只会“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一怒之伸,惨至于斯,无俾于风化,而只令腥闻上彻于天”。船山还坚决反对各种伤害人身的肉刑体罚,反对在执法行刑时只求“大快一时”“大快人心”的做法;反对那种对别人受刑而幸灾乐祸,“导天下以趋于残忍”的社会风气。他说:“快之快之,而快人者行将自及……为政者,期于纾一时愚贱之忿疾而使之快,其率天下以贼仁也,不已甚乎!”字里行间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而又不流于宽大无边。
第四,“罚必当罪”。船山主张在量刑定罪的时候,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不可以小过定重罚。船山还认为,即使对那些窃权弄国、祸国殃民的奸臣、小人,也应当罚必当罪,做到“罪以正名,名以定法,法必称情,情得法伸,奸以永惩,天下咸服,而小人亦服其罪而莫能怨”。同时指出:“正大持理法之衡,刑赏尽忠厚之致,不可不慎也。”这是指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的公正性,不可掺杂个人恩怨和使用权术。
第五,“德法并举”。船山在充分肯定法治的基础上,同时指出了法治不是治国的唯一手段,而必须与礼治、德治等多种措施结合运用,才能达到治国兴邦的目的。他从“法之立也有限”与“人之犯也无方”的矛盾视角,提出了“法以德立”的观点,同时从统治者可以用法律保证自己的道德在天下推广的角度,论证了“法伸而后道德”的观点。船山关于德与法相辅相成关系的论述,以及一系列如何实行德法结合治理国家的思想,将儒家思想中的德法并举传统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不容置疑,王船山的法治思想丰富了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宝库,为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思想借鉴。特别是他的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从包括船山思想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宝库中汲取思想营养。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湖南省湘学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