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工作范围和领域上与人权保障有一定的交叉,在工作对象和理念上与人权保障也有较多的一致,能够形成一定的认同,因而准确界定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定位二者在相互发展促进中的功能作用,充分利用二者实现优势互补,对于人权保障的深入落实、对于社会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社会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我国独特的文化和历史传承,以及社会发展和人权理念传承发展的历史经历都构成了我们在人权认知和人权保护领域的特色,形成了我们自己的特点。
基于人权保护来审视社会工作,把社会工作的相关内容和活动领域嵌入人权框架,我们会发现,其涉及的主要是经社文权利以及发展权利保护,构成人权保护的一个子系统,如反贫困社会工作与生存权发展权保护,儿童、老年人社会工作与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利保护,残疾人社会工作与残疾人权利保护等。此外,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对环境权利的保护等都与具体社会工作密切相关。
二、社会工作对人权保护的功能作用分析
从功能分析视角来看,人权保护与社会工作同为社会大系统下的组成部分,同属社会大系统下的子系统。围绕人权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工作所能起到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总结:
从组织上来看,具有社会动员功能,包括机构动员、人员动员、财物动员、制度动员等几个方面。从过程上来看,具有专业化、模式化示范功能。通过把社会工作模式化、专业化的方法运用到人权保护领域,丰富人权保障的路径和方法。从结果上来看,具有权利恢复功能。从社会效果上来看,具有推动社会政策发展完善的功能。通过社会工作的进行,不仅现实地直接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也注意采取措施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警报,并及时通过自己的工作来预防问题的发生。
三、立足于人权保护的社会工作
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大背景下,准确定位社会工作,以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内容来丰富社会工作的理论构建,推动制度完善,建立一种面向人权保障的社会工作。
平等与不歧视理念基础上的社会工作构建。平等是人权的内核之一,人权应当平等而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人,禁止任何基于种族、民族、性别、语言、宗教、受教育程度、财产、政治见解、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
建立在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和相对性基础上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要考虑普遍性的人权标准在我国特定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下的具体特点,甚至要考虑在不同地域内的差别,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既保障基本的普遍性人权标准的落实,又要实事求是因时因地制宜,确保社会工作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有底线、有温度、接地气、能落实,开阔思维,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把社会工作做得更好。
建立在人权的相互依赖和不可分割性基础上的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以保障人权为其基本诉求和核心理念的社会工作,由于人权本身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从而在社会工作过程中也不可能过于强调分工,而是要以人为核心。
四、有效整合社会工作的人权保护
人权保障内容丰富,范围很广,涉及多种学科和各个领域。在人权保护过程中,不能故步自封、自我局限,而是要积极探索与各学科各领域的交叉和合作。人权本身是一个复合性议题,对待人权可以有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阐释。社会工作以其特定的关照对象、广泛的社会动员、专业化的工作方式、庞大的工作队伍、敏锐的社会洞察、对社会的细腻感知、对信息的积极反馈等,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相对固定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方式,成效显著,对人权保护也有一定的启示。
民生优先的启示。社会工作直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关注其基本民生保障。新型的人权保护体系。
专业化操作的启示。现代社会工作与传统社会慈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专业性和专业化。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进程及其成果为人权保护的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模式化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作者系致公党中央委员会社会服务部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