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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学者论坛

    机会的公平和权利的公平

    作者:徐梦秋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17日   16 版)

        中共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这标志着执政党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尽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在当下已成熟语,但熟知不等于真知。在学理上说清这三种公平各自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无论是对于实际工作,还是对于公平理论的深化,都很有必要。

     

    机会和权利

     

        要讲清楚什么是机会的公平,首先要澄清“机会”这个概念的内涵,因为这是一个歧义很多,在当前又用得很混乱的概念。而要澄清“机会”这个概念的内涵,则需要把它放在各种不同的语境中来体会和提炼:

     

        “刘翔获得了参加奥运会的机会”等于“刘翔获得了参加奥运会的权利”

     

        “外来民工的子女获得了在本市上小学的机会”等于“外来民工的子女获得了在本市上小学的权利”

     

        “张凡获得了竞聘处级岗位的机会”等于“张凡获得了竞聘处级岗位的权利”

     

        “1920年美国妇女终于获得了投票的机会”等于“1920年美国妇女终于获得了投票的权利”

     

        “某商户获得了经营烟草的机会”等于“某商户获得了烟草的经营权”

     

        显而易见,在上述情景中,机会就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拉斐尔教授把权利分为接受权和行为权(详见米尔恩:《人的权利和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例如,继承财产的权利就是接受权,而参加选举的权利则是行为权。“机会公平”中的“机会”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做某事的权利,它不是接受权,而是行为权。所以,“机会公平”中的“机会”并不是与权利并列的某种不同的东西,而是权利的一种。

     

        而且,上述权利或机会必须是社会赋予的——刘翔的参赛权是奥委会授予的,外来民工子女在本市上小学的权利是由该市的教育局发文公布的,张凡的竞聘权是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的,美国妇女的投票权是美国议会通过的,某商户的烟草经营权是烟草专卖局批准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机会是由社会生活中的某种偶然性或自然界的特殊原因造成的。例如,最近国际油价大跌给中国带来的低价增加战略石油储备的良机、风调雨顺给农民带来的增产增收的机会,30年一遇的观察九星连珠的机会,等等。这种机会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叫作机遇或运气,它不是社会所应赋予或个人所应争取的权利,所以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之分,故而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而“机会公平”中的“机会”,则是社会以某种方式,如法律授权、行政许可或道德认可的形式,赋予社会成员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社会在配置此类机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如特权或金钱的干预,可能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而产生机会不公。如,青年求职过程中的“拼爹”现象,股票发行审批过程中的营私舞弊,等等,就是权力或金钱干扰了社会对机会的平等配置而造成的机会不公。

     

    机会的公平与权利的公平

     

        如果说“机会公平”中的“机会”,是社会以某种方式赋予社会成员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那么“机会公平”按字面来理解也就是社会所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公平,所以机会公平与权利公平不是并列的两种公平,前者从属于后者,是后者的一种。之所以把机会的公平从权利的公平中提取出来,与权利的公平并列,按笔者的理解,可能是要强调机会的公平在当前对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如十八大以后,之所以努力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既是为了增进国企的活力,也是为了破除“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增加民企参与国民经济重要领域的竞争和经营的机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如,目前正在加快推进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也是为了保障各类企业上市的机会公平。

     

        了解了机会公平的重大意义及其与权利公平的区别和联系之后,就可以进一步来考察机会公平的内涵。人们在谈论机会公平的时候,往往把它理解为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这只是机会公平的一种情况,叫作“机会均等”。如每个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机会均等是不可能的。如,在当下的中国,每一个高中毕业生都得到上大学深造的机会,就是不可能的。所以,机会均等只是机会公平的一种形式,过分强调机会均等是另一种形式的平均主义,并不比强调结果的平均更好。

     

        那么机会公平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呢?如果机会无限多,人人都有机会,就不会有机会公平的诉求。只有在机会有限只能把机会给予一部分人的情况下,才会有机会公平的呼声。所以我们探讨机会的公平,主要是探讨,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该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分配机会才能做到公平,或者说,该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才是公平的。

     

        参加某种活动——如参加奥运会、竞聘某个职位——是需要相应的能力的,如果把机会给予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的人,就会造成有限机会的浪费和混乱。试想,如果把参加奥运的机会给予运动成绩不达标的运动员,会出现什么情况?如果把建造大桥的工程给了一个资质很差的建筑公司,会造成什么后果?如果让一个精神病患者参选人大代表又会怎么样?所以,只能把有限的机会给予具备运用机会之能力的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或社会组织),只能根据能力及其大小来分配机会。如,只能根据考分的高低来决定考生能否上大学,是上本科还是上专科;只能根据建筑单位的资质(由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能力评定的),来决定哪些单位具有参加工程投标的权利或机会。如果在机会分配的过程中出现了缺乏能力或能力差的主体得到了机会,有能力的或能力强的主体却没有机会,那就是机会不公平。所以机会公平的内涵只能是,能力相当的主体都应有参加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活动的权利,而不论其出身、性别、种族、身份和其他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机会公平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有什么样的能力就应有什么样的机会。对社会而言,就是根据相应的能力分配相应的机会和运用机会的基本条件。这里所谓的“基本”,意思是有此条件才能运用相应的机会,无此条件便无法运用相应的机会。如为小学义务教育提供相应的设施,像校舍、课桌椅和教具等,如果没有这些设施,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就是空话。所以机会的公平是两方面的平等,它既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公平,也是获得行使权利的相应条件的公平。

     

        作为机会分配之根据的主体能力,是内在的,不能直接感知的,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使之表现出来。考试成绩、学历经历、工作业绩、奖励奖项、注册资金(体现筹资和积累的能力、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资质,等等,都是主体能力的体现。所以,在具体的操作中,机会或参与权的配置,总是根据它们中的某一项或若干项来进行的。而运用机会的条件,主要是指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又可分为社会应提供的条件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如读大学期间应缴纳的学费和生活费)。有时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也是可变化的。例如,学校可不同程度地减免贫困生的学费,甚至为他们提供部分直至全部的生活费。因此社会应提供的条件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辩分是相对的,可协商的。

     

        机会公平的原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就包含着“机会公平”这一前提。“各尽所能”就是每个人都应有从事与自己的能力相匹配的工作的权利或机会,不仅如此,“各尽所能”还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能力做好自己所能做的工作。这不是机会的公平是什么?所以,那种流传很广的所谓社会主义强调结果公平而忽视机会公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应该把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贯彻实行中扭曲变形。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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