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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观点新闻

    韩大元:国企改革须限定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

    本报记者 梁捷 《 光明日报 》( 2014年12月03日   02 版)

        本报讯(记者梁捷)“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离不开宪法保障,尤其涉及改革问题,应当严格限定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讨论,重大改革应坚持法治的基本底线。”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谈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时指出。

        韩大元表示,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因素。法治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如何有效地控制公权力、保障每个公民的财产权,让投资者有安全感,需要依靠法治。

        韩大元认为,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反映在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经济控制力削弱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许多重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上。对此,应通过进一步落实宪法确立的经济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国企改革和国有资本的保护提供目标与保障。韩大元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保护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严格依照宪法所建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运行,设定改革的宪法界限,通过宪法和法律权威释放改革的红利。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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