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国内法治建设和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具有双重指导意义,将对外交条法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有利于提高我们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办外交的认识和能力。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法治化”已成大势所趋。我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实现和平发展战略目标,就要不断增强在国家和国际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在外交工作中更加自觉主动地将法律和其他手段有机结合,善于用法律手段谋事、造势,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
其次,有利于提高我们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性,增强我国对国际规则的话语权。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国际法议题的设置及规则的酝酿、起草、解释和适用的各个阶段施加积极影响,争取获得与我国实力和地位相称的影响力、话语权和制度化权利。
再次,有利于提高中国法治实践对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贡献力,主动向国际社会推介“中国理念”和“中国实践”。要不断完善我国涉外法律、司法制度,增强中国司法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塑造力和影响力。
面对国际格局和权力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在新一轮国际规则博弈中处于什么位置,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和平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在国际中的地位。统筹国内法治建设和外交法律工作,需牢牢把握以下四个大方向:
一是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
二是坚持有利于实现主权、和平、发展、正义、共赢的价值取向。这是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法治的精髓所在。
三是不断倡导完善国际立法和国际治理机制。推动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四是推动强化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
总之,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建设国际法强国,是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走向世界大国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