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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法学飞跃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主任 刘振刚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10版)

        十八届四中全会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发展中极其重要的历史节点。站在历史节点上回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呈现出五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行政工作的整体有了规范意识。现在的政府,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项和举措,都会寻求制定出台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表明价值理念和框定行为模式。

        第二,决策过程有了循规避险意识。政府每做重大决策或采取重大行动,都要取得相应的法律依据,以此避免可能对相对人权利造成的侵扰和使自身陷入的法律风险。

        第三,权力运行有了阳光意识。凡是涉及相对人的行为举措,政府制定的规则或文件,都会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四,行政结果有了接受被挑战的意识。政府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行为结果就一定正确、合理,而应认识到行政结果被投诉、被复议、被行政诉讼,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反馈。

        第五,具体执法行为有了审慎意识。一方面,在主观上,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日渐增强,执法方式方法和态度日趋向好转变;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也日益增强,客观上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从上述五个新变化中不难看出,我国法治思维正在形成,法治方式正处于刻意追求的过程中,但法治思维意识和行为方式还没能高度契合和有效统一,还需要将法律从外化于形到内化于心这样一个再升华的过程。

        改革开放第一个30年,作为后起的追赶型国家,我国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及其他建设,具有学习和模仿发达国家的特征,走的是追求“像谁”的路子。改革开放第二个30年的法治发展,应当正视国家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地位,在不断汲取人类一切先进文化成果时,注意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解决“是谁”的问题。这不是主观上非要如此,而是客观上已然需要如此,发展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没有模仿之物。

        想要塑造自身,就需要深刻完整地从学理、法理上阐释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现代化法治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建设中最大的中国元素,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特征。当代中国法律人,如果不能创造性地全面阐述好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学理、法理地位与作用,法学也就没有甩开学习模仿的那一步,跟不上国家发展步伐,融入不到国家法治建设战略之中。换个视角看,也是中国法学能否实现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一次历史飞跃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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