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由“无法无天”的自然发育,到政府和社会主动介入并越来越规范,已走过36个年头。中国发展速度之快,规模扩张之快,实力增强之快,主要归因于我们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市场经济巨大成就和奇迹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2001年,世界经合组织(OECD)在回顾“世界经济千年史”的一份报告中,特别讲到了市场经济。认为在过去1000年里,是市场经济让世界财富迅速创造出来,让社会生产力、科技进步有了巨大发展。报告总结了世界上市场经济搞得较好的三类。第一类,成功原因有三:一是保障平等竞争,尊重企业,尊重私权;二是强调消费者至上;三是强调有限政府。第二类,突出政府作用,重视政府干预。第三类即社会市场经济,高福利、重公平。不同国别、不同类型、不同文化的市场经济为什么成功?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这些市场经济都是通过法治来决定市场配置,决定政府对公权的使用,都有一个“有限政府”。
同时,这份报告也提到有两类“坏的市场经济”,一类是一些国家的“权贵市场经济”;另一类是部分国家的“买办市场经济”。它们之所以失败,就在于政府和特权得不到法治约束,“无限政府”导致大量的权钱交易和腐败。
反思我国改革开放36年的改革,尽管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但还不完善。我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在以下四个问题上必须引起注意:
第一,必须抑制市场经济的权贵化在中国出现。第二,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环境,激发社会活力。第三,市场和政府不能权利错配、宏观干预无序、无法可依,应该有人为宏观干预承担成本。出于部门利益而借助宏观调控干预市场、干预价格、干预公平的问题亟须解决。第四,防止分配关系扭曲、社会阶层分化、分配关系缺乏法律规范。
抑制这四方面问题的办法何在?就在于法治,真正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仅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经济活跃、平等竞争、有限政府“三位一体”的法治市场经济也迫在眉睫。
要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首先就要依法保障经济活跃,尊重企业和公民的排他性财产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其次要促进平等竞争,反对任何超市场特权。其三要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把政府和官员的权力装到制度和法规的笼子里。这些是建设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要求,也要用法治手段去规范。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保证“共同富裕”。一些国家为了公平和效率,都强调“三代无富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理由不对富人特别是非法致富的富人征收遗产税,进而保证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
二是依法保证公有制为主体。主体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强调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经济活力。
三是依法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使政府特别是宏观部门的决策者们真正在决策之前有法可依,敬畏决策。因此呼吁建立宏观调控法,重大调控决策要交人大讨论,避免拍脑袋决策。
四是依法保证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立法保证把大事做好,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