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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三个特点、一个体系、两个作用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梁鹰 《光明日报》( 2014年10月30日 10版)

        “三个结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鲜明特点。体现了立足现有法治基础与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秉承三中全会的务实改革作风,通篇每一个字都透着改革的气息。与其说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不如说是全面深化法治改革的战略部署。我们应该以改革的精神和视角看待四中全会。

        体现了法治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的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既提出了长远的法治目标,又扎扎实实立足于当前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治建设任务举措。长远目标和具体任务相结合,既给人鼓舞,又给人信心。

        体现了立足中国国情实际与遵循法治发展规律的结合。一直以来,我们都在争论法治的本土化问题,争论法治向国外借鉴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的问题,怎么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四中全会实现了立足国情实际和遵循法治规律的很好结合。

        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一个体系,两个作用”的紧迫任务。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很多要求,比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值得认真解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虽是白话,却是实话,这是本届中央执政团队一贯的风格。这次特别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立高质量的法,立的法要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在“立良法”前提下,我认为四中全会针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个体系,两个作用”的紧迫任务。

        首先,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了实现这个任务,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在提出一个体系同时,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两个作用”:

        第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可以说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对立法工作的崭新定位和高度概括。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龙头作用,引领推动改革和发展。

        第二,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越来越突出,有必要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过去,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高,现在很多法律项目出不来,原因在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阻力比较大,立法协调任务十分艰巨。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很多立法项目的推进,立法当中很多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需要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作用,更加积极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包括立项、起草、决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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