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行政诉讼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草案应当对这类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草案三审稿还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将依照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可诉范围,二是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产生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