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或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定实际困难。针对现实问题,对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含义,是必要的。”
信春鹰说,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据此,草案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她同时表示,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法律应当照顾公民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正当需求。基于此,草案明确,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是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此外,草案还明确,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