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今后,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可能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做出这一重大修改。
现行立法法规定,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有233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存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按照积极稳妥的精神,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做出上述规定,同时明确,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