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针对司法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突出问题,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而且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应当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种好的做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出可行的规定。”李适时说。
此外,草案还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李适时对此解释说,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最高法院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范围已作了明确列举,哪些案件应当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是清楚的,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不再从概念上做出区分,所以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