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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政法播报

    微信商务时代消费者应防三大风险

    作者:朱玥 王要勤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11版)

        随着微信的普遍应用,“微商”群体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微商”是微信商家的简称,是指在微信上发布商品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扩散,并通过微信聊天与潜在客户进一步接洽交易细节,最终与客户达成买卖合意的商家群体。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营销成本低、熟人传播信赖程度高等优势,其成交量在与日俱增。北京二中院法官提醒消费者,由于交易模式、监管制度不成熟,微信商务尚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通过微信平台买卖商品时,应谨防三大风险:

        一是交易对方不明的风险。微信好友通常为直接认识的朋友,但很多“微商”被加为好友,却是经过一人或多人介绍,并非真正相识;微信名称本身不一定是该账号所有者的真实姓名,因此消费者可能对“微商”身份并不了解。在交易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出现分歧,消费者往往会面临不知权利向谁主张的困境。

        二是货未到先付款的风险。在实践中,很多微信交易模式都是先由买方汇款给卖方,再由卖方通过快递将商品送达买方。而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该笔款项系直接用于购买某种特定的商品。因此,汇款与收货之间的时间差会增加买方所承担的交易风险。如果卖方收到货款后迟迟不发货,买方必然会处于交易的弱势地位。

        三是商品质量瑕疵的风险。微信商务目前尚未被纳入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范畴,因而对于商品质量的认可,往往仅凭买方单方面对卖方的信任。与较为成熟的购物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微信商务提供的交易平台没有与类似商品的比较,没有交易平台本身对卖家资质或商品质量的认证,也没有内嵌于交易平台的退货及退款机制。因此,买方在交易前期对商品质量的认定只能通过卖家单方的推介,买方承担着较大的商品质量瑕疵风险。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通过微信交易时应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了解卖方真实身份后再交易,尤其是要充分了解卖方有无相关资质、工商登记情况、卖方住址、有无实体店铺等关键信息,从而明确权利主张相对人。

        二是尽量当面交易,验货后付款,注意对商品质量有无认证证明,商品来源、品质、材质、尺寸等进行仔细查验,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交易风险。

        三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交易方式时,尽量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打入卖方账户的时间设置为买方验货后;如果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要在“款项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所购商品的名称及数量,并写明交易对方的名称等身份信息。

        四是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包括卖方通过微信发布的商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汇款凭证等,以便日后维权有充分交易细节证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通讯员 朱 玥 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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