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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看 法

    减假案公示只是最低要求

    作者:张枫逸 《光明日报》( 2014年05月08日 11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由于审理程序缺乏规范,给了少数人员可乘之机,通过“假立功”寻求减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就通过弄虚作假、贿赂换来三次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从而得以提前出狱逃往国外。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一些地方法院试行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方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积极寻求公众监督。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发布,在对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明确建议书、裁定书等材料及时在互联网上公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坚定决心。

        减刑假释案公示的进步意义显而易见。此举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方面,由于司法的专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普通公众很难判断减刑、假释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比如,张海最后一次减刑,就是其家属向他人购买发明专利由张海冒名顶替,被认定为重大立功。显然,对于这样的“内幕交易”,单纯在提请减刑建议书中很难看出破绽。同时,减刑、假释裁定书公示之时,相关裁定结果已经生效,这更像是一种事后告知,等到公众提出异议,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形成。

        因此,减刑假释案公示仅仅是一个最低要求。对于规范减刑假释案,引入社会监督是必要的,但不能只是例行公事式的上网公示,必须关口前移,让公众提前了解和参与案件审理。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则进一步建议,对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让检方、被害人或其家属、罪犯、社区代表等都参与进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借助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正义,才能让减刑假释回归本位,避免异化为“花钱赎身”。

        同时,裁定书公示不能仅仅是“单声道”,告知了之,而应建立反馈、纠错和问责机制。事实证明,几乎每一起假立功真减刑的背后,都有暗箱操作、司法腐败的影子。深圳等地还曾出现“造案立功”,个别律师与执法者互相串通,为帮助当事人减刑,“没线索制造线索、无犯罪制造犯罪”,甚至让无辜者身陷囹圄。因此,重视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及时撤销减刑假释裁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能够大大提高公众参与减刑假释案监督的热忱,有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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