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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7日 星期四

    前瞻预算法修改

    作者:王逸吟 殷泓 《光明日报》( 2014年04月17日 05版)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作了部署,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让人充满期待。

     

        4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这将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首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也是预算法修法进入立法程序后进行的第三次审议。

     

        预算法是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被称为“亚宪法”。正因为如此,修法的过程并不容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先后于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两次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在2012年下半年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里,立法机关收到了超过33万条网上意见,全社会的关注度可见一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全会部署的首要改革任务即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预算法修改三审在即,多位财税法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对这次审议“充满期待”。

     

    “建议对立法宗旨作出修改”

     

        现行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法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之前的两次审议中,这一条没有改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说:“我认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一定要改。”

     

        朱大旗表示,立法宗旨体现的是预算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对整个预算制度的建构有指导作用。现行预算法颁布时,我国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立法宗旨强调的是国家中心地位,由此导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预算法的行政管理的色彩十分浓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等规定则相对抽象,纳税人对政府预算的知情、参与、监督等内容几近空白。

     

        “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朱大旗说,“建议立法机关对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作出修改。要使人们认识到,预算本质上是人民通过人大管理政府的工具,要用预算制度对政府的收支行为进行最严格的规范、控制和监督。”

     

    “预算公开应更进一步”

     

        2010年被人们称为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元年。那一年,30多个中央部委相继在官方网站上“晒出”了2010年部门预算。此后,“三公”经费公开也逐渐走向深入。

     

        2012年公开征求意见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预算公开作了规定。草案明确:经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二审稿还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方面要求预算公开,另一方面又把公开的具体办法交给国务院去规定。这是典型的授权立法。人大是立法机关,而国务院是执行机关。国务院一边花着钱,一边又自己决定何时公开、怎么公开,这在法理上有问题。”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说,“建议预算法更进一步,对预算公开的时间、程序、具体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地方债应疏堵结合”

     

        作为单一制国家,现行预算法明确要求地方预算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但近年来,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现象愈演愈烈。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9.63万亿元;到了2013年6月,增加到10.89万亿元。

     

        地方债问题一直饱受争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延续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没有作出改动,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从健全分税制的角度来看,从规范地方政府收支来长远考虑,我认为还是应当适度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在施正文看来,地方政府通过借钱,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很大规模的债务,这些债务游离在预算法之外,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适度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同时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管,用疏堵结合的方式,把风险控制住。”(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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