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紧锣密鼓地出台。16日,文化体制改革再出重磅利好,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在新的发展坐标下,《通知》将为文化改革发展注入哪些新动力?文化产业又将迎来怎样的成长新天地?业界专家和企业家纷纷有感而发,热议对“两个规定”的理解与认识。
早改革 早受益 多受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着眼新的实践、新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以政策的不断完善推进改革进程的深化。
“《通知》的出台是对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具体落实,为文化改革注入新的动力,促进其繁荣发展。”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认为,《通知》既延续了此前对文化产业的各种支持和优惠政策,又提出了很多新政策和新亮点,同时又为未来进一步政策的具体细化提供了诸多空间,既有延续,又有创新。
“这两个文件是对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发布的114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延续和提升,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又一政策性支持的关键性保证,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和可完善性。”中国传媒大学文化研究院院长范周高度评价两个文件的重要作用,“文件从税收、土地、保险、医疗、国有资产监管等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入手,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让政策看得见、摸得着、好落地。尤其对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文化单位关于延续改革优惠政策的强烈呼吁,两个文件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充分体现了‘早改革、早受益、多受益’的政策导向。”
“一上午我都在研读两个文件,越看越兴奋,越读心越亮,尤其是《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条条指向破解民营文化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对我们的帮助太大了。”见到记者,北京新元文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德良难掩兴奋之情。在他看来,新政从解决市场与企业的实际问题入手,具体而务实:“两个文件共计51条新政,着重对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推动文化产业内容生产、强化文化产业财税优惠、加快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扫除文化企业投融资障碍等五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翔实具体,极具可操作性。”
“新”“旧”搭配亮点多
既延续了曾经的好做法、好经验,又提出一系列应对当前形势的新办法、新举措,让两个规定“亮点”频出,更加熠熠生辉。
“原有政策在2013年年底到期,‘两个规定’保留和延续了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关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和推动文化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确保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力度不减。”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告诉记者,这些年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新”“老”政策协同,引导文化企业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
“两个规定”对原有文件中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全部予以保留。特别是保留了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核心政策,让转制规范到位的文化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轻装上阵。
那么,此次出台的两个文件又“新”在哪儿?新政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强调国有文化企业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和职工工资形成机制,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
张晓明认为,过去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薪酬管理的规定一直不明确,此次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并允许试点,这是非常重要的突破。“目前国有文化企业实行的年薪制只能是短期激励,而股权是长期激励。随着国有文化企业的股权开放,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经典模式也要落实到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政策内容中;文件还将国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提升到作为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的高度,这将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投资模式。”在张晓明看来,这些新提法更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能进一步释放文化企业的活力。
魏鹏举注意到,《通知》在文化企业税收方面结合“营改增”将原有营业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优惠,“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同时,他认为这一政策仍然有具体落实和深化的空间,“‘营改增’应根据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发展特点进一步细化。文化创意的投入更多体现在人员和内容的投入上,而‘营改增’在执行中需要企业找到产业上下游的抵扣环节,从而降低税负,这对很多文化创意企业来说是不利的。比如依靠渠道发展的广告公司,可以通过其渠道实现上下游抵扣实现税负降低;但以内容创意为主的广告创意公司则很难找到产业抵扣环节,因而未来需要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政策细化。”
含金量“高”在哪儿
“两个规定”与每一个文化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息息相关。相关企业普遍反映,新政着重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政策“含金量”高,将为新一轮的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更有力的支撑,激发文化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
“新政更关注转企改制的国有文化企业的切实需求。”作为一家经历改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带头人,北京演艺集团董事长康伟对此深有感触,“此次文件明确提出要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的地位和政府与企业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独立面向市场、自主决策、自主经营,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
在康伟看来,文件新增的国有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特殊股管理和信用评级制度等规定,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吸引人才,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文化企业的人才竞争力。文件有关国有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不仅能为国有改制文化企业解放思想、顺利改制、真正确立市场主体地位提供根本保障,同时也能有力推动改制企业焕发活力、创新机制、开拓市场”。
刘德良认为,文件中的三方面内容“含金量”最高:一是对文化内容生产的扶持。根据《通知》相关规定,电影、动漫、有线电视、电影播放等内容生产领域,以及重点文化产品出口将享受一系列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原创不足一直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大短板,文件中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的各项规定,直接关切到这一产业发展的核心点,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推动我国的文化内容生产,激励企业的原创和创新。”二是强调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文件提到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全契合了当前文化企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融合的现实需要。”三是为文化企业“融资难”扫清障碍。“《通知》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评估,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等业务,这些规定本身就是为文化企业‘量身打造’的创新所在。”(本报记者 温源 李慧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