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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5日 星期六

    金融开放创新的法制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自贸区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贺小勇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25日   06 版)
    贺小勇

        金融开放创新是上海自贸区最为引人关注的热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业全面开放、人民币跨境使用以及利率汇率市场化是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的主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实现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制保障。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分别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方面构建了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的蓝图。蓝图要付诸实践,并能形成对全国金融发展可推广、可复制的新经验,就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在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有效监管、构建防范金融风险机制等三方面进行制度研究与重构,形成支持金融开放创新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建立放松金融管制的制度体系。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需要更大力度进行放松管制,包括:(1)将一些金融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根据不同功能、不同类别的资本项目,分类放松管制;(2)审批的标准应非歧视,不能因出资人的所有制差异而产生歧视;(3)审批标准要透明。

        其次,要完善金融有效监管的制度体系。金融不同于其他行业,其特殊性在于它的系统风险会给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影响。因此,在金融创新中要特别注重风险的防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特别强调上海自贸区“在风险可控下”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制度创新。建议上海自贸区构建资本流动风险预警系统,甄别流入资本的性质,引导资本流入实体经济。创新自贸区与“区外境内”资金流动的监管模式,使自贸区内与区外的中国其他与国际金融市场完全打通的地区之间,资金往来进行有序流动,实行部分管制。这种管制的内容和规模,可随整个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而动态变化,逐步放开。

        最后,建立金融风险应急机制,保留临时性的资本管制权利。上海自贸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不仅要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方面的监管,还要保留必要主权,若因资本项目开放而引发货币金融风险,则必须留有金融安全的保障机制。这对过度投机的短期流动资本,特别是对恶意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国际游资无疑具有强烈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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