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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郃中林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26日   07 版)
    郃中林

        我们常讲三代“换血”,更多地是说一个人的文明程度,而不是文化素质。从未成年人犯罪看,制定家庭教育法十分必要和紧迫。

        现在,很多人探讨亲职教育,更多限定在家庭范畴,限制在学龄前1~6岁之间。1~6岁是孩子情感、言语、社会性观念发展和性格形成的过程,所以大家更多重视这个阶段。但亲职教育不能仅限于这一段。我想表达两个概念:一是要把亲职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二是亲职教育要有一些法律上的强制性。比如,孩子犯罪了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父母管教有严重过错时,父母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教育法》也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我个人认为,国民教育体系应该包含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离开校门之后的社会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因对一个人终身具有影响,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起点,所以应该明确其法律地位。建议结婚领证之前,要接受3~5天的教育。生孩子之前也要接受一些教育。孩子进幼儿园、小学之前,也应该让家长分阶段地接受一段时间的强制性教育。

        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果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村委会、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严加管教。如果没有履行呢?没有做到严加管教呢?就没有任何责任追究了。所以,建议参考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来做强制性规定。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特别规定,父母等监护人因为忽视教养,致使未成年人触犯刑律,或者是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裁定家长必须接受8~50小时的亲职教育辅导,如果不接受,或者不按时限完成,处以罚金,并直到接受8~50小时的教育为止。处以三次以上罚金的可以公告,不再考虑保护隐私。这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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