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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04日 星期三

    陕西首次立法保护50年以上重要历史建筑

    作者:杨永林 张哲浩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04日 09版)

        本报西安12月3日电(记者杨永林、张哲浩)优秀建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信息和价值的建筑如何避免被拆除的厄运?日前,陕西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了《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凡建成50年以上具备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重要历史建筑,都是重点保护建筑——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能够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并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历史名人故居、旧居,以及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建筑。如果该建筑一旦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便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据了解,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对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纳入名册的建筑作了保护规定,除此之外尚无专门立法对建筑进行保护。

        近年来我国在城乡建设中对建筑保护力度不够,损毁、拆除具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时有发生,具有一定价值的建筑在日常维护、维修中存在一些空白地带,严重影响其存续。同时,一般建筑寿命相对较短,既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又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陕西省也有一大批历史建筑和优秀现当代建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被拆除,这种情况亟须改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冠军说。

        据陕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张阳介绍,保护条例从认定、保护分类、责任主体、划定保护范围、经费补助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规定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由政府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介入,通过发展旅游和相关产业,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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