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特质就在于它能产生某种协商影响力,恰恰是这种协商影响力为国家和政府的治理提供了一种内在合法性。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现代社会对协商影响力的需求日益增加。现代社会可以被区分为三种权力及其影响力:强制性权力、货币和团结,它们在西方社会的长期演化对西方社会的治理提出了结构性的挑战。而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三种权力及其影响力的相互作用也对中国社会提出了类似的挑战。国家不能再通过“命令与控制”而是需要通过说服的方式进行治理,从而也有着与西方近似的对于协商影响力的政治需求。
协商民主力图通过交往权力的影响力而不是通过货币或强制力量解决政治冲突,所以它能够有助于我们实现三类益处:
一、政治功能,有助于建构一个好的政府。例如,通过公共协商,政策才能更好地回应民众的要求,由此产生一种内在的合法性;协商理性还为承认和尊重差异提供了机会。即便政治冲突依然存在,当政策和决定通过协商的途径得以形成时,这些程序本身就获得了合法性保障,人们更能接受这种通过正确程序确立的决策。
二、伦理功能,意味着协商治理的道德合法性。民主的道德合法性来自它在程序上证明了参与者的平等道德地位,确保了进入集体决策的道德理性。因而协商民主在政治共同体中产生了一种伦理的团结。
三、认识论功能,协商民主力图在大众决策与专家决策之间确立恰当的平衡。协商民主通过建构正当的程序所做的决策比专家的决策更有效。协商民主是一种融合了真理、事实性和权利的,比任何其他方法更加理性的政治决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