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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健全人民政协制度的民主协商功能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陈剩勇 《 光明日报 》( 2013年11月27日   13 版)
    陈剩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列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执政党对人民民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创举。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创立,深化了对民主政治内涵的认识,明确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同时,协商民主理论深化了我们对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角色、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为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经过改革开放35年的探索,尤其是随着“两会”制度的确立、发展和逐步完善,人民政协显然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统战组织”,也不仅仅是一种“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而是成为一个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立的、社会各阶层代表参与政府决策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推进人民政协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机制,要特别注重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的结构体系。要优化人民政协的界别结构,消除界别设置的交叉重叠现象,并把新的社会阶层纳入到政协组织中,扩大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参与。要改变由于界别主体性不足导致民主党派趋同化的倾向,改变各界别的委员数量及相应比例不尽合理等状况。要改进人民政协会议的程序,健全人民政协制度的民主协商功能,优化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制度结构中的角色、功能,明确人民政协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要推进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把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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