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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国企改革再出发

    温 源 《 光明日报 》( 2013年11月22日   05 版)
    CFP

        国企改革历来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改革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为中国的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制度创新翻开新的历史篇章。无论是业内专家还是企业界人士,均对《决定》所呈现出的国企改革力度之大、改革措施之实、可操作性之强深感振奋。

     

    混合所有制撬动改革新空间   

     

    ●市场现状

     

        过去人们对于国有经济在充分竞争领域该怎么做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完全从充分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但今天,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活跃在建筑、建材、医药等竞争性领域,并表现出极大的生命力与竞争力,一味要求其退出显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改革要点

     

        《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专家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唐任伍:

     

        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克服国有企业的弊端,标志着国企改革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国有企业虽然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但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焕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必须以市场化为取向推进改革,建立最适应市场需要的国有企业体制,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保留国有独资形式外,涉及竞争性及亚竞争性的企业,应发展为股权多元化公司。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完善国有产权、股权流转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的股权进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用混合所有制的方法深化国企改革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模式,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有效解决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这一世界性难题。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结合、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途径再造,是一种市场化大趋势,没有长官意志,没有拉郎配,它结合了国有企业的诚信、社会责任、实力和民营企业的灵活机制优势,一定会形成巨大的合力。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宋志平:

     

        《决定》聚焦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互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既是因为国企改革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也表明未来它可能成为国企重要的实现形式和主要形态。过去有个公式:国企的实力+民企的活力=企业的竞争力。混合所有制将民营企业的创新精神、企业家意识和市场活力引入国企,这种融合对扩大国企影响力、促进国企保值增值以及参与国际竞争都有重大意义。我认为,未来绝大多数处于竞争领域的国企走的道路应该是混合所有制方向。

     

    市场化之路成为必然选择

     

    ●改革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经济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国有企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体制、机制、结构和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很多,需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推进改革。

     

    ●改革要点

     

        《决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决定》还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专家观点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

     

        《决定》重新确认了国企改革、国资改革的市场化方向,这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上一轮国资改革中,成立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新一轮改革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国资监管与持股分开,或者说是把监督与管理、监督与运营分开,形成权责清晰的三层次架构:第一层由国资委主要负责制定规则与监管,好比赛场中的裁判;第二层为新成立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持有、运营国有资本股权,是领队;第三层次则是众多的国有企业,是队员。这样的架构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国有资产的权与责,有利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通过政企分开使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

     

        国企分类是国企改革的基础问题,牵涉到国企改革的性质、标准、目标、途径和社会资源分配以及效益分配。哪一类国企应该用哪一类办法?哪些垄断是应该有的,哪些是不应该有的?混在一起是否容易形成大锅饭现象并造成混乱?《决定》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给出了回答这些问题的依据,标志着中国国企改革从此进入了分类分层改革与监管的新阶段。

     

    国企红利上缴预计年增2%

     

    ●数据统计

     

        国有资本收益俗称“国企红利”。央企从2007年开始上缴红利,到2012年大体上分为四类:一是中国烟草上缴20%;二是像中石油等一般资源类企业上缴15%;三是竞争性企业上缴10%;四是军工、院校企业等上缴5%,为国家储备战略物资的企业由于不存在利润问题则不交,平均上缴水平约为15%。

     

    ●改革要点

     

        《决定》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零二零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专家观点

     

        李锦:

     

        《决定》提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这是一个重要突破。预计将结合国企的功能进一步细分上缴企业类别,平均幅度肯定会大幅提高,一般要以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的速度上涨。过去,国企利润上缴分配的问题迟迟处于拉锯的状态,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现在用倒逼的方法,克服了国有资本在企业内部循环的不足,同时让更多收益加快向社会保障事业和民生建设方面流动。当然,这对国企的压力是相当大的,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深刻变化,一些亏损的国企如不加快转型,日子会更艰难。

     

        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

     

        应进一步细化不同国企的红利上缴比例,同时要考虑到国企所处不同行业、国企发展阶段及经营水平上的差别,一些正处在发展关键阶段的新兴产业和亏损的公益性国企上缴比例不宜过高。(本报记者 温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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