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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7日 星期四

    看 法

    法律,让烟草广告走开

    吴学安 《 光明日报 》( 2013年11月07日   15 版)

        “中国苏烟,尊贵经典”——这是宁连高速淮安收费站出口处的一幅烟草广告牌上的广告语。不少网民对此提出质疑:公共场所的烟草广告是被明令禁止的,为何高速公路上会出现这样的广告?对此,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回应称,这些广告是经过审批的,且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烟草广告的户外投放。但有控烟人士指出,早在七年前,我国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已要求禁止一切烟草广告。

        此前,在今年第26个世界无烟日前夕,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举行控烟活动,建议修订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媒体”禁止烟草广告。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其中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禁止的内容范围还很有限,涵盖面仅限于五类媒体、四类场所的直接烟草广告。20年来,随着烟草广告形式的变化和技术手段的发展,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烟草广告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已经给国人健康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从2005年开始,每年中国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已达120万,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媒介融合时代,烟草广告的多样化传播方式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而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

        现行广告法明确“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媒体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但对变相烟草广告的认定缺乏具体定义,可操作性较差。此外,广告法中也不禁止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并允许烟草企业树立形象。这为许多烟草公司打“擦边球”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由此可见,国内对烟草广告进行监管的法律和法规缺位,成为了各烟草厂商打“擦边球”的密集切入点。对此,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继续完善法律的条款漏洞。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梳理完善,提高烟企违规开展变相广告宣传的惩罚力度,杜绝部分烟企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管整治力度。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对烟草变相广告的识别能力、查处能力;针对部分学会利用其自身的知名度违规为烟草企业“代言”的行为,加强审核力度,对部分不利于控烟工作的展示活动及时进行整治。同时对手机嵌入式广告、微博平台等新媒体和户外灯箱广告、游船船体广告等传统媒体加强监管,杜绝其设置软性、隐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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