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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关注新消保法系列报道②

    为消费编织安全网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10版)
    CFP

        如果产品质量出了问题,首先被追责的是经营者。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了“三包”政策,对屡遭诟病的“霸王条款”问题作出规范,并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保法的这些内容,为企业诚信经营树立了新标杆,也为维护消费领域的和谐编织了一张安全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三包”扩大到所有商品

     

        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三包”又多了一个产品门类。“三包”是指产品退货、更换和修理。长期以来,“三包”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过窄、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问题。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取得突破。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国家没有规定“三包”,当事双方也没有约定,消费者也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如果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退货,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则可以要求更换、修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新消保法增加的这一规定,事实上把‘三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商品,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非常强,很多发达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

     

        刘俊海则强调,有质量问题7日内退货只是最低要求,企业还应有更高层次的追求,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如果经营者愿意把7日之内延长到14日之内,或者30日之内,消费者当然更欢迎”。

     

    严格制止“霸王合同”

     

        不久前,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称一家洗衣店有“霸王合同”。重庆市消费者委员会调查发现,为了逃避责任,这家洗衣店的《顾客须知》载明:“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予赔偿。”事实上,在餐饮、电信、金融、房产、交通运输等行业,类似的“霸王合同”大行其道,消费者深恶痛绝。

     

        “霸王合同”也就是格式条款。在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看来,格式条款在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因而各行各业广泛使用。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自身权利,而限制消费者权利,甚至强迫交易,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此,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国航在经营中大量使用了格式条款。中国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聂颖坦言:“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保法施行前,我们会对格式条款进行全面修改,使之更加详细、完善,符合法律要求。”

     

    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问题汽车召回、问题玩具召回……如今,对缺陷产品召回,人们已司空见惯。目前,我国有十多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明确使用了“召回”的表述,但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不尽一致。

     

        修改后的消保法从法律层面引入了统一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销毁等措施。此外,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

     

        如果明知产品有缺陷而不召回,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的,经营者将遭受严厉的处罚,不仅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还要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把召回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并且适用所有的产品和服务,还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必须得到履行,这是非常大的进步。”陈剑说。(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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