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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从保障旅游品质看旅游法的实施

    作者:周芳洁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15版)

        作为旅游法实施后的首个黄金周,这个国庆假期与往年相比,有了很多不同。传统的观光团队游客大大减少,而散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井喷,这反映出旅游法实施推动着中国旅游发生质的变化,对政府和旅游企业来说,这都是新的挑战和考验。

        旅游法明确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但国庆黄金周作为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长假,“看人海”依旧存在,一些景区还出现了游客爆满甚至滞留的情况。显然,“最大承载量”并未真正起到防“超载”的作用。

        新法实施暴露的种种问题,说明旅游法还存在着短板。景区和游客双方需要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如何在规范的操作下,保障游客权益、提高旅游品质,值得各方深思与研究。

        对于传统旅游方式改变、景区承载量超限、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需要通过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履行职责等方式来解决。有关部门依法对景点进行监督,科学评估各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并对社会公示。热点景区,必须把最大游客承载量、预售票的情况等,提前通知到相关的大型旅行社。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通过任何能够公示的渠道予以公示。

        旅游法除了赋予旅游执法机构强有力的手段外,对执法机构本身的监督与制约也应当到位,要让旅游执法机构既做到权力不越位,又做到在权力职责范围内到位。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能不作为。

        保障旅游品质,还需要健全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处罚机制。尽管旅游法明确提出,旅游者应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但是,国庆黄金周期间,乱涂乱画、随手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依然大量存在。旅游法尚无对游客不文明行为处罚的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执法主体。诚然,文明旅游主要是一种道德倡导,对不文明旅游行为主要是劝阻而不宜滥用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对于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处罚措施,应当赋予旅游执法部门一定的处罚权,并且要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处罚机制。

        解决旅游纠纷除了由旅游执法部门处理投诉外,还有协商、调解、仲裁乃至诉讼等多种形式。当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景区开设巡回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快审快结快执,依法支持游客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对于游客来说,希望获得的无非就是在旅游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而通往高质量和高品质的路上必须有旅游法的护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绝各种违规现象,整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状况以及不文明行为,在规范旅游行业的过程中为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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