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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以案说法

    网站销售不达标保健品被判10倍赔偿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15版)

        编者按:因所售减肥胶囊的生产厂家系虚假注册的公司,且在进货时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网公司”)被消费者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当当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返回336元货款并给付3360元赔偿金的判决。

     

    案件回放

     

        2012年2月25日,消费者王某在当当网订购6盒苦瓜清脂减肥胶囊,共计336元,并于当月27日确认收到上述货物。王某食用其中两盒后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且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均为伪造,遂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没收当当网152.86元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当当网公司作为当当网的经营主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付10倍赔偿金。当当网公司辩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商品是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和负责销售的,而不是当当网公司;当当网在进货时履行了验货的相关注意义务,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因此当当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同意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当当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审理意见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当当网对外公示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所有者是当当网公司,普通消费者对于当当网内部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详细分工无法判断,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以网站所有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当当网公司作为案件被告主体资格适格。当当网公司作为涉案商品销售者,虽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但当当网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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