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看 法

    避免冤假错案重在落实刑事法律制度

    作者:刘英团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7日 15版)

        10月12日,河南省高院和北师大举办“冤假错案的预防及救济”学术座谈会。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说,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总会有一种怀疑心理,即“有罪假设”思维模式。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透露,法院要强调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现场遗留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做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李怀亮涉嫌强奸杀人一案,先后历经了“七审三判”,最终迎来了真正的生命拐点。应该说,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的又一次胜利。和生活一样,人们看到一地碎片,习惯性地认为那是一个碗,却不去考虑是不是一个花瓶。从“赵作海案”到“李怀亮案”,生命险些在种种瑕疵下终结,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显然是一个文明社会所无法容忍的。

        一次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冤假错案污染的却是水源。正如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在“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所言,无论公安部门如何侦查破案,检察院如何起诉,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权,关键还在法院。只要法官把住最后一关,很多冤假错案就能避免。但是,避免冤假错案仅靠法院是不够的,需要公检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待错案的态度一定要正确,要从一种错案中去查找它发生的原因,最终填补住冤假错案的缺口,把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守住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正义。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公安、司法人员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不能想当然认定某一个人就是罪犯,然后按照“犯罪”的“路径”去找证据来证明某一个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

        二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尤其要特别地重视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在证据当中,相对于物证,人证是不可靠的。而人证当中,被告人的口供又是最不可靠的。所以,“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是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辩护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共同组成法律共同体。律师的阅卷权、调查权和辩护权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要律师的权利能得到保障,尤其是能像重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公诉权一样重视律师的权利,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是实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尽管冤假错案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避免,我国发生的冤假错案也基本上得到及时纠正。但是,冤假错案的危害十分严重。所以,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不能仅仅纠正案件本身,还要举一反三,并应严肃地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1985.01 - 2009.12)
    中华读书报
    中华读书报(1998.01 - 2010.08)
    文摘报
    文摘报(1998.01 - 2010.08)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博览群书(1998.01-2009.08)
    书摘
    书摘(1998.01-2009.08)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