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本报刊发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博士的文章《司法与新媒体如何良性互动》,在学界引发热烈讨论。日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谢澍博士专门撰文,回应了刘品新博士的观点。本报今日刊登这篇回应文章,并期待更多学界的同仁关注这一话题,将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讨论引向深入。
10年前,美国学者波曼与威利斯在其研究报告中将“We Media”定义为:“一种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开始了解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本身的新闻的途径。”他们可曾料想到,若干年后,在大洋彼岸的中国,一场关于司法与新媒体的讨论正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法治走向?
日前,刘品新博士就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重塑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禁”和“限”皆不可行,“变”是唯一可采的方案。并且,要“变”的是司法不是传媒——司法显然不能自外于历史大势,它必须面向网络积极进行自我转变,迎头追赶传媒的网络化水平,以达到新的平衡。
其实,针对司法之“变”,学界早有争鸣,但无论是作为同步公开的庭审直播,抑或是作为事后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网,都是置于传统媒体语境之下的。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出现,提供了全新的信息平台,较之以往,普通公众从接受信息的获取者转变为主导信息的传播者,因而,舆论凝聚也更容易、更迅速。由此观之,司法机关如何应对新媒体平台之上的舆论,如何利用新媒体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何将传统的司法公开延伸至司法信息公开,都是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所面临的挑战。
有学者提出,“司法公开”向“司法信息公开”转变,意味着从司法行为的公开转向数字信息的公开;从个案公开转向普遍公开;从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转向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与依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申请公开并行。事实上,利用当下司法机关管理模式的信息化趋势,以上转变并非不切实际,但大多数司法机关的信息数据库仅服务于法院内部信息管理和交流,并不对外公开。
细心关注司法机关官方微博,不难发现,应付上级指令者大有人在,未能走出“形式化”的窠臼。不少官方微博都以转发为主,难得有原创之作却又与“司法信息”毫无关联,更有甚者谈星座、聊养生,既无发布信息之功用,更不具备官方媒体所应有的严肃性。倘若如此,即使绝大多数司法机关顺应潮流开设了官方微博,也不过是“量变”,而非“质变”。司法机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面对的,就是司法公开问题的延伸,表面上工作机制的革新尚可治愈“腠理”、“肌肤”之病,却难以深入“肠胃”——司法公开之瓶颈恰恰不在于经费、技术的短缺,究其根源,存在诸多痼疾:
其一,法律职业与大众思维的间隔。法律职业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知识背景、思维方式、伦理要求等诸多差别,导致司法与民意持续紧张。如此环境之下,民意一旦进入司法场域,原本二者间的紧张关系就容易异化为民意制约司法。新媒体时代,法律职业者与社会公众的专业性间隔被进一步放大,一旦无法正确地应对民意、吸收民意,不仅难以维护司法公正,更会破坏社会秩序。
其二,司法专业化程度的局限。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直接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其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与“职业化”、“专业化”尚存差距。以裁判文书为例,目前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都是格式化的制作,缺乏裁判说理与心证公开,公众从这样的裁判文书中不仅无法获悉案件具体信息,还会对办案人员的态度及能力产生质疑,就其现状而言,并非“不愿”公开,而是“不敢”公开。
其三,司法行政化体制的阻碍。现有司法体制之下,不仅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受行政机关的“指导”与“协调”,无法完全独立行使,而且在法院内部管理中也呈现行政化的特点,如科层式体系、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等。特别是在大案、要案中,某些党政机关或地方政府会对司法信息的处理施加压力。而行政人员在处理司法信息时少有遵循司法规律,多为片面追求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经常性地将应公开的信息加以限制,应限制的信息予以公开,产生负面效应。
其四,司法腐败的影响。我国的人情社会为腐败滋长供给土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司法运作难以摆脱关系、利益、权力的不良影响。司法公开显然是司法接受社会监督的题中要义,但暗箱操作却见不得阳光,一旦公之于众,腐败行为即会露出蛛丝马迹,影响害群之马的既得利益。这也是为什么司法机关内部总有既得利益者想方设法为权力寻租扫除障碍,给司法公开施加阻力。
诚然,深入机体的改革会带来阵痛,虚拟的网络社会也远比现实生活复杂,新媒体信息并不必然代表民意,妖言惑众者有之,干预司法者亦有之。但这并不是司法机关畏首畏尾,蜷缩于传统之中的借口,切莫延误改革之契机,放任“肠胃”之疾深入“骨髓”。毕竟,如扁鹊所云:“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
可喜的是,近期司法系统的一系列动向似乎昭示着改革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检察开放日”颇受好评。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用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样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高层的表态已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定下基调,其践行能否实现“火齐”之疗效,不妨拭目以待。(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FX01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