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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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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更好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15日   15 版)
    今年5月,广东茂名一所小学外发生一起惨案,6名小学生和1名学生家长被有精神病史的廖某持刀砍伤。黄信涛/CFP
    CFP

        精神卫生法已实施3个多月,在“自愿原则”备受称道的同时,接连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行凶伤人事件却令人反思——

     

        7月,北京连续发生两起精神障碍患者在商场、超市行凶事件。无独有偶,贵州遵义、广西东兴等地也发生了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事件。

     

        接连发生的多起精神障碍患者行凶的恶性事件,使公众对我国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社会管理问题再生忧虑。在今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前,人们担心“被精神病”。现在,人们又开始担心“被精神病人伤害”。

     

        类似“被精神病”等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情形需要遏制,但社会的公共安全也不容忽视。当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如何平衡?精神卫生法已经正式实施3个多月,这部法律应当如何更好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

     

    “自愿原则”的贡献与局限

     

        1985年酝酿立法,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坎坷之路长达27年。该法出台后,因其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诊断、治疗、出院4个关键环节全面体现“自愿原则”而备受称道,被视为该法最大的贡献。

     

        “自愿原则”是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旨在通过尽量自愿住院,减少非自愿住院,以尊重人权、保护患者权利。而在我国,“自愿原则”的出台有着特殊背景。

     

        实际上,早在1986年,精神卫生法早期草案就已确立了“自愿原则”,但当时社会各界对此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实践。由于相关法律一直未出台,以及担心放任不治疗的后果,多数家属和机构选择违背患者意愿而对他们采取强制住院治疗的做法,并因此逐渐形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难以自愿住院的观念,非自愿住院治疗成为习惯做法。

     

        近些年发生的“被精神病”事件,更是使得“强制送治”成为舆论焦点。因为缺少法律约束,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很容易被一句“精神病”而侵害。社会舆论对“被精神病”的关注,显然对精神卫生法的立法产生了影响,“自愿原则”写入精神卫生法水到渠成。

     

        在精神卫生法的“自愿原则”下,患者住院和出院都由自己决定。而且,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这无疑体现出对患者个人权利的极大尊重,强制送治或者“被精神病”的可能性被降到最低。

     

        “但问题是,精神障碍患者是否有能力作出合理决定呢?”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副主任李文秀曾指出,很多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自己无法合理地作决定,不愿住院,造成很多患者散乱居住在社区。

     

        李文秀从事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多年,与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多年接触的经验告诉她,多达80%的患者都想出院,但病情真正适合出院的只有60%。

     

        “患者随时可以出院,但还应考虑出院后家属或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那些没有家庭的患者要求出院,怎么办?”她直言道:“假如那20%不适合出院的患者坚持要求出院,后果很可能不堪设想。”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也认为,自愿住院治疗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有无限制的自由,医学上常有足够理由认为患者不适合自愿医疗。对于那些不愿接受治疗、但病情严重的患者而言,“自愿原则”可能使其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给社会安全带来风险。

     

    “非自愿”下的权益平衡法

     

        “暂且不论精神障碍患者能否合理地自我作决定,事实上,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以及社会歧视等原因,多数患者本身是不愿意主动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唐宏宇指出,对于具有暴力倾向、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不可能完全适用“自愿原则”。但患者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怎么平衡?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赵菊敏撰文指出,精神卫生法所面对的利益平衡问题比其他法律更为严峻和难以抉择。

     

        “一方面是社会公众的安全权与作为个体的精神病患者所抗争的成为一个正常人所必需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是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直接冲突;另一方面是社会为了患者的健康而欲强制实施医学干预措施与患者主张医疗自主权的冲突,是患者健康权与自主权之间的冲突。”赵菊敏表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权的滥用,也可能造成患者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失衡。

     

        基于此,赵菊敏认为,精神卫生法必然应该是一部权益平衡法。以前的失衡是由于对患者权利的不尊重所致,但如果因此片面强调“自愿原则”,可能导致另一个失衡。

     

        立法机关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精神卫生法在“自愿原则”之外,并非没有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相关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这种特定情形下的“非自愿住院”机制,被很多专家所肯定,认为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本人的权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取得了平衡。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意在保障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时还要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并防止个别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或侵犯他人的行为。”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说。

     

    回归平衡初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尽管已经正式实施3个多月,但公众对精神卫生的关注仍然主要停留在“被精神病”上。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被精神病”更是立法过程中最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但过度的热议,尤其是未必恰当的非议,对该法的顺利出台和贯彻落实阻碍极大。”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直言,公众对精神卫生法中“被精神病”问题的过度关注,其实是误读了该法。

     

        “被精神病”是精神正常的公民由于医疗技术之外的原因而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但精神卫生法是为精神障碍患者而立,而非一般公民。胡晓翔解释,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及有精神压力人员的预防、救治、康复等保障问题,而最为热议的“被精神病”忧虑,并非精神卫生法律应当涉及的问题,而是个人权利的侵害问题。

     

        社会舆论对“被精神病”的过度关注,使精神卫生法在立法当中可能过多地关注了个人权利被侵害问题,而相对忽视了这部法律应当着重关注的对象——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迫切需要医疗救治等权利保障问题。

     

        “‘被精神病’问题尽管被媒体炒得很热,但是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总数中,是极端罕见的特殊事件。”胡晓翔说。

     

        唐宏宇也指出,防止“被精神病”在国际精神卫生立法中不是一个核心宗旨,而保护患者的权益永远是核心宗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是为了改变过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单纯管理,使管理服务和维护权益能结合起来。

     

        因此,在唐宏宇看来,对“被精神病”的关注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及时治疗和有序管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风险。

     

        “精神卫生法已经实施,立法初衷是好的。在接下来的具体实施当中,我们应当让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更明确。相较于普通公民已经拥有的比较充分的权利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权利保障才是更需重视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对‘被精神病’的过度关注中回归平衡,不可一叶障目。”唐宏宇说。(本报记者  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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