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塑造了一种成熟而健全的“私人领域”,使得每个“私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产品拥有平等的接近、获取和享用的权利。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既是艰巨、复杂和长期的实践,也是一个充满复杂性的理论话题。文化本质上是人类精神的表达,这种“表达”不仅意味着人的抽象精神、目的或理想总要通过有形的作品得以表现,而且意味着文化作品即使最初来源于个人的创造活动,最终只有获得集体、社会或传统的认同,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或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就本质而言,具有社会交往意义上的公共性。
漫长的历史表明,文化固有的公共性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文化作为公共服务的对象。事实上,恰恰因为文化产品具有涉及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公共性,它反倒成为国家或统治者(如欧洲中世纪以来的王室或贵族)的垄断性控制对象;同时,又由于文化产品在前现代社会往往是“稀缺性资源”,因而它一般沦为少数人的垄断性消费对象。如果说这样的文化还具有一种公共性的话,那也只是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代表型的公共性”。基于这种“代表型”特征,“庇护”构成了前现代时期意大利、法国或俄罗斯等重要文明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精神。
显然,文化的公共性本质要得到彻底实现,必须依赖于对公众基本文化权利的普遍确立和承认,而公众基本文化权利的确立只能是现代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结果。因此,文化与一向被认为远离文化的市场经济、“公共领域”与作为其对立面的“私人权利领域”,形成了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辩证联系。具体说来,正是现代市场经济使人们摆脱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塑造了一种成熟而健全的“私人领域”,在那里,每个“私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产品拥有平等的接近、获取和享用的权利。从文化上看,这里所谓的“平等权利”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使绝大多数文化产品都可以成为个人排他性的生产和消费对象,于是文化生产和消费既成为一件使个人有利可图的事情,也成为一件令个人身心愉悦的事情。正是这一点,大大推动了现代文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前现代文化的“短缺时代”终告结束,文化生产的强大能力终于有可能把文化从少数特权者的收藏室中解放出来,从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当文化成为个人的生产和消费对象后,公众文化权利便越来越多地成为“直接的”而非“代表型的”东西。任何权力或专家口味都不能“代表”公众那“私人化”的文化表达权利,不能“代表”公众接近、获取、享用和评价文化产品的权利。于是,现代国家应“还权于民”,将自己的职能转向最大限度地保护而不是代表公众所享有“直接的”(即不可代表的)私人文化权利。即使不得已需要代表,也要使代表行为最大限度的程序化和被监督化。
第三,只有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众私人化的文化权利,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必要性才真正显现出来。我们知道,文化生产往往具有长周期,但是文化市场需求大多是当下性的,因此一种可持续的文化发展,需要公共权力出场对民族国家文化资源施以保护。我们也看到,尽管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拥有相同的文化权利,但由于自然禀赋、社会历史或区域发展水平的差异,一些弱势社会阶层或人群的文化权利可能受到束缚或限制。对于这一点,单纯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不完全灵验的,要依靠公共权力,利用二次分配的权力保护每个私人“应有的”文化权利得到落实,它培育每个弱势者提升表达文化需求的能力,培育他们接近、获取和享用文化产品的能力。由此可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质性特征决不在于“代表”或“替代”,而在于保护、培育和引导。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