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9日电(记者邱玥 通讯员王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8月7日全文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7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内涵,即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同时征求意见稿清晰界定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间的区别,如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了合同期限、同工同酬等社会关注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去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