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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10日 星期六

    考大学是靠肤色还是靠成绩

    ——“平权法案”在美国再遭挑战

    胡德维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10日   05 版)
    图为著名的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资料图片
    图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入口上方,用大写字母镌刻着这样一句非常著名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 JUSTICE UNDER LAW)如今,联邦最高法院正面临这一项异常艰难的抉择——“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又译“积极行动”)是否违背了这一神圣、庄严的承诺?

     

        2012年9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阿比盖尔·费什诉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案”。此案关系到美国高校实施近50年之久的“平权法案”入学政策是否能够为继。该案起因像所有类似案件一样:由于美国公立大学普遍施行“平权法案”入学政策,在招生过程中,给予黑人等少数族裔特殊照顾,白人学生在成绩相同甚至高于黑人等少数族裔学生的条件下,仍优先录取少数族裔学生。费什志在为“平权法案”实施以来所有遭受不公待遇的白人学生讨还一个公道。

     

        今年6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备受全美瞩目的这一案件作出了裁决。日前,大法官们还受理了密歇根州投票同意废除“平权法案”的裁决。这两个案子在引起巨大争议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政府是否应该对所有种族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美国目前是许多通过设定特殊标准的方式,让特定的种族、少数族裔或其他族群的成员享受特殊待遇的国家之一。从“平权法案”的实施效果来看,世界各国大同小异。这些政策在制定的时候,都体现了人们最美好的愿望:为过去的不公正对待赎罪,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好的遗产。于是,“平权法案”就在1960年代的美国诞生了。

     

        “平权法案”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重要战果——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任总统为落实《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1964)而相继签署的一系列旨在入学和就业上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的总统令。这是继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奥利弗·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推翻“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后,全国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政策之后的又一个重大进步。此后,凡是受到联邦及地方政府资助的公立学校都有责任落实“平权法案”,在招生上采取配额或加分的方式让少数族裔学生优先入学。

     

        由于教育资源的分布极为不公,黑人子弟的教育水平,一般难以通过“自然”的过程追上白人。于是,美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就采取了所谓“积极行动”的政策,帮助黑人急起直追。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从1960到1995年,25至29岁的黑人青年大学毕业的比例,从5.4%上升到了15.4%;黑人学生在医学院学生中所占的比例,也从2.2%上升到8.1%。

     

        由于美国历史上白人长期对以黑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亏欠太多,所以 “平权法案”开始实行之后,白人学生与少数族裔学生一直相安无事。直到1978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阿兰·贝克诉加州大学案”,打响了反“平权法案”的第一枪。贝克表达了“平权法案”实施之后许多白人的不满:“我们不歧视黑人也就罢了,可是我们现在在入学和就业上却低于黑人一等。我们上不了好大学,怪只怪上帝造人的时候,没有把我们烤黑!”贝克在控诉的时候,用到了“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概念:这是变向的种族主义,这是黑白颠倒的世界。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决使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遵循“贝克案”所确立的原则:在招生中避免使用僵化的配额制,以免被抓住把柄。2003年,在审理“格位茨和格鲁特诉鲍林格案”时,联邦最高法院继续坚持了1978年对“贝克案”的裁决方式,以委婉的方式支持了美国公立大学在招生中执行“平权法案”政策。

     

        然而,有一个重要的例外。美国公立大学的样板——1995年加州大学董事会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两个提案,率先在公立大学的招生与招聘中取消了将种族和性别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成为美国第一所反“平权法案”的公立大学。只是由于各方反对声音太强,这些提案并未转化为学校实际的招生政策。种种迹象表明,加州大学反“平权法案”的举措仅仅作为一个孤立的个案而存在,“平权法案”的支持阵营依然强大。但这一个案也透露出“平权法案”自实施以来所遇到的社会阻力,以及在法理上存在的两难困境。许多美国人不禁质疑:我们的历史欠债还要还多久?“平权法案”究竟是一项临时性的补偿政策,还是一项永久性的法律?

     

        所以,此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费什案”格外引人注目。该案像以往的类似案例一样,起因与内容并无新意,但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积累近50年之久的反“平权法案”的情绪和力量重新汇聚并激发出来了。

     

        2012年10月,该案的审理进入法庭口头辩论阶段。除了“平等保护条款”仍旧成为争论的议题之外,焦点集中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矛盾:如果招生政策采取固定的配额制,大大提高了少数族裔的入学率,对白人学生明显不公,那就违犯了最高法院在“贝克案”和“格鲁特案”中的判决;如果招生配额没有明显提高少数族裔的入学率,没有服务于特殊群体的利益,那么也就无可非议。

     

        问题的关键在于,种族在招生中是作为一个附加条件,还是决定性因素?最高法院一以贯之的立场是在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再考虑种族和性别的因素。从贝克到费什,让这些落榜的白人优秀学生鸣不平的是,种族成了录取的决定性因素。

     

        美国大学希望从社会弱势群体中挑选有才华的人,这当然值得鼓励。但是,基于种族的招生政策,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有识之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平权法案”给美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不公平带来了新的内容:不仅没有起到团结社会的作用,反而让社会变得更加分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6月24日以7比1的决定,对费什诉德克萨斯大学案的上诉作出判决。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维持了其一贯的立场。司法专家分析说,民权运动一方的胜利只是表面的。最高法院一直捍卫着种族平权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频频被挑战,挑战者也越来越接近成功。这次最高法院虽然判定种族平权的录取政策仍然合理,但要求严格地界定使用这项政策的条件和标准。言下之意,这项政策在现实中被滥用了。

     

        如今,仍占人口大多数的白人,越来越觉得种族平权已经演变为种族歧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就大学录取的肤色问题进行评论时曾说:“结束种族歧视的办法就是结束种族歧视。”意思是,大学录取,应该看素质,而非肤色。“平权法案”是存是废,美国朝野拭目以待。无论结果如何,此案的判决必将对美国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公平的观念和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总而言之,纵观50年来的历史,对美国大学种族平权录取政策的一系列挑战都来自“白人的愤怒”。一般估计,现行的政策已经不大可能继续长期维持。但是,一旦取消大学录取中的肤色因素,美国一流大学的学生中很有可能40%、甚至一半以上都是亚裔。美国人,特别是白人,对此做好心理准备了吗?答案恐怕是未必。由此可见,美国大学的招生政策仍将因为肤色问题而继续“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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