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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30日 星期二

    社会组织可建企业年金

    《 光明日报 》( 2013年07月30日   10 版)

        本报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邱玥29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今后可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缴费上限是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12。

        人社部、民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更好地保障其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鼓励社会组织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其中工作人员较少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社会组织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形成报备。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社会组织和工作人员共同缴纳。此前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可对原有计划进行调整,逐步将原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纳入企业年金管理。

        我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制度,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到2012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54737个,参加职工1846万人,积累基金48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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