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发生的刑事错案屡遭曝光,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历史和经验表明,相较于放纵一个有罪的人,人们更不愿见到无辜的人被误判为有罪。任何一个刑事错案的出现,必然会严重侵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虽然刑事错案既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但危害最大、对社会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莫过于审判阶段发生的刑事错案。前两个阶段的错案可以通过审判程序得以及时纠正,但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审判若出现错案,则可能使无辜者长期身陷囹圄甚至被剥夺生命。由此看来,审判人员在防范刑事错案中肩负着特殊的使命。
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既可能因刑事诉讼体制不健全引发,也可能因各种外在因素干扰所致;既有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等客观原因,也有责任心不够、责任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
分析已经发现的刑事错案,人们都能看到刑讯逼供、口供至上、偏信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证据以及庭审程序走过场等种种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由此也折射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普遍存在着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落后司法理念。
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后,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都有了重要完善,为防范、杜绝刑事错案提供了较以前更为广阔的空间,也赋予了审判人员更大的职责。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高度的责任心,离开这种责任心,任何完美的制度设计都难免流于形式。就此而言,在刑事审判中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用足、用好刑事诉讼各项制度,对于防范刑事错案,意义重大。
一、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无罪推定”,是指法院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对任何人都不得先入为主地认定为有罪。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强调通过周密的侦查、慎重的起诉和细致入微的审理,达到极高的入罪率。这种诉讼体制在确保不放纵一个坏人的同时,也使得审判人员逐渐放弃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坚守。
然而,实践是复杂的,审判过程中难免也会遇到一些定罪证据不充分,但是排除犯罪的证据同样不充分的案件,法院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困境,此时,一些审判人员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容易偏信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使得审判单向度地围绕着证明被告人有罪展开,为刑事错案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错案使人警醒、引人深思。每一位审判人员都应当深刻认识到,对于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是自身职责之所在,使命之所在。对于那些定罪证据不充分、存疑的案件,更要摒弃“疑罪从轻”的错误做法,坚守底线,坚持原则,不作出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做到有罪则判刑,无罪、疑罪则放人。
二、用足用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部刑事错案,几乎都可以找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影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完善,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在个案中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该排除的证据,要充分利用制度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坚决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已经提出非法取证问题的,法庭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进行初步核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相关工作,保证后续庭审的依法顺利进行,并且引导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前提出,避免当庭提出可能带来的庭审中止、中断等负面影响,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三、充分发挥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功能,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合议庭“合而不议”“责任不明”的现象比较严重。
原因之一是合议庭组成比较松散。有的合议庭成员是开庭时临时指定的,有的人民陪审员是承办法官拉来凑数的。合议庭其他成员没有看卷、不了解案情,只有承办法官一人了解案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查明案件事实中心环节的庭审活动,就变成了走过场,失去了发现错案的最佳时机。庭审后,如果合议庭成员在合议时只是附和承办法官的意见,就会出现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的结果。
原因之二是合议庭内责任不明。按照当前合议庭运作模式,如果案件出现了错误甚至是出现了错案,即使要追究责任,往往也是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难以对其他法官追究责任,这就导致合议庭其他成员责任意识不强。
原因之三是合议庭回避矛盾,不坚持原则。在遇到一些证据存在重大问题、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又面临重重压力的案件时,个别合议庭成员为了推卸责任,把能否定案这一棘手问题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表面上看是集体负责,但实际上谁也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质量和效率无人负责。
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加强和完善合议庭的职责,进一步明晰职能分工和责任承担,完善交叉阅卷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审功能,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合议庭在评议时,也要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确保合议庭在防范刑事错案中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公、检、法部门在诉讼中既要讲配合,更要重制约。长期以来,政法各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片面强调配合,制约不足,使得本可以纠正的错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所有刑事错案的生成都根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对于侦查阶段出现的错误,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来是有可能发现或者避免的。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反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检察人员本应对此高度重视,进行调查核实,但一些检察人员却没有对案件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不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排除非法证据,致使错案不仅得不到纠正,反而延续到审判阶段。如果一名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审判人员仍片面强调配合协调,不以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竭尽全力履行好自身职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则难免制造出错案。
就此而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应转变观念,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程度的案件,要大胆地宣告无罪。
五、处理好刑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网络、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评论不断。当全社会都群情激愤、杀声一片时,难免给办案机关和审判人员造成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审判人员既怕“放纵”了罪犯,又担心被害人亲朋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样的现实场景下,便很可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勉强结案,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在资讯空前发达、公众知情权日益高涨的今天,每一位审判人员都应习惯于接受舆论监督,妥善处理好刑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充分肯定新闻媒体在不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对案件所作报道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个别媒体因受到不同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而不可避免的自身局限性。对由于种种因素而引起舆论炒作的案件,要以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理性态度,顶住压力,严格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不能在舆论狂欢下作出有违内心的判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