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1日 星期四

    看 法

    谁来撤销乞讨女童恶父监护权

    王 琦 《 光明日报 》( 2013年07月11日   15 版)

        7月2日下午,微博上一条小女孩赤身躺在南京马路边的照片,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曾有两位市民就此事报过警,可是,警察来了却表示“无能为力”。女孩的父亲称,来南京这么多天,已经乞讨了五六百块钱了,“这么多年我都是这么过来的,种地太累,还不如这样。”

        小女孩赤身躺在地上抽烟乞讨,眼中是一片淡漠与无畏,无知的单纯笑颜却让笔者看了几欲泪下。她的成长里没有道德观、没有价值观、没有羞耻心,甚至没有对自己健康的关注与求知的欲望。笔者无法想象女孩的未来。南京被饿死的女孩是肉体饥饿而死,而赤身乞讨的小女孩或将因精神饥饿而亡。难道面对这些,我们只有哭泣的力量吗?

        南京被饿死的女孩身边有母亲,赤身乞讨女孩身边也有父亲,但是她们的父母都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不把孩子的生命健康放在心上的母亲还能称之为母亲吗?把孩子当成牟利工具的父亲还能称之为父亲吗?当警察找到女孩父亲问其为什么不工作时,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太累,不想干”。当围观群众对男子谴责时,男子只说了一句“这是我的孩子”。好像只要确定了父女关系,孩子的生命就听凭父母的处置了。

        乞讨男子可以对法律无知,社会却不能对法律无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乞讨女童父亲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女孩的受教育权,并且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忽视其生命健康,没有做到履行监护职责,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理应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样政府对女孩实行救助和帮助就可以顺理成章了。依上所说,“无能为力”的警察完全可以另辟蹊径,先解决阻碍救助的障碍再实行救助。只是,能够提出申请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在哪里?

        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中,孩子的曾祖母曾找到社区书记,要求把孩子送到孤儿院,但对方拒绝了这一要求,称“孩子有老子有娘”。在乞讨女孩事件中接到市民报警赶来的警察也说“无能为力”。这是政府的救助误区,也是社会的救助误区,大家都觉得,对于有父母的孩子,别人没法管,家务事外人不能插手;自己的孩子,要打要骂别人管不着,这是中国千百年遗留下来的思想糟粕,该改改了。

        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更加细化,明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明确孩子的最终去向,保障孩子的各项权利,让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避免“无从帮起”的悲剧再次发生,让这些急需社会帮助的孩子有另一条路可走。否则,任由饥饿女孩挨饿的结果是死亡,任由乞讨女孩乞讨的结果很可能又是一个悲剧。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